为加强高新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包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明确建筑垃圾界定
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二、遵循处置基本原则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严格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产生单位和个人需依法承担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等相关责任,切实减少环境污染。
三、严守禁止性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严禁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查处。
四、规范各环节管理要求
(一)产生和收集管理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工场地或作业区域内设置符合标准的密闭式垃圾收集设施,对建筑垃圾实行分类堆放、集中收集,做到日产日清、堆放有序,严格落实防扬尘、防渗漏措施,杜绝污染周边环境。
1.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工程及线性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明确建筑垃圾产生量、分类收集方式、运输单位、处置去向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报高新区城管部门备案。需清运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向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产生核准手续,经核实批准后方可开展清运工作,出场建筑垃圾须全部运往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或消纳场所,严禁擅自变更处置地点。
2.物业企业、居民、沿街底店及商户因装饰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须实行袋装化密封收集,分类暂存于物业企业指定的专用临时堆放点,堆放点应配备防扬尘、防渗漏设施并及时清理。严禁在公共区域、绿化带、道路两侧、消防通道等区域随意堆放、抛撒装饰装修垃圾,物业企业应加强辖区内临时堆放点的日常管理和巡查管控。
(二)运输管理
建筑垃圾运输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使用密闭式专用运输车辆,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严禁选择无备案企业和车辆参与建筑垃圾运输。运输车辆需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严格按照核定的路线、时间运输至指定处置场所。运输过程中要采取防遗撒、防扬尘措施,保持车辆整洁,严禁沿途泄漏、遗撒建筑垃圾。物业企业、沿街底店及商户运输装饰装修垃圾,需通过本通告附设的电子三联单二维码入口扫码备案,凭电子三联单规范运输。
(三)处置管理
建筑垃圾必须送至经依法批准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或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处置,优先推进资源化利用,提高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处置单位需严格按照环保标准和操作规程开展处置工作,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处置过程无害化。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由无资质单位或个人处置,严禁擅自倾倒至非指定场所。
五、强化监督举报机制
高新区城管部门将加强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欢迎广大群众和单位监督举报,举报电话:5110025。
六、其他事项
1.包头稀土高新区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许可手续办理地址:高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环境管理办公室206室。
2.以下为电子三联单二维码入口(附二维码图片),物业企业、沿街底店及商户务必扫码完成备案手续,严格按照规定运输、处置装饰装修垃圾,未按要求执行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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