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嘉炜、张喜玲: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张嘉炜和张喜玲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已调查终结。调查取证时,通过电话和登记的住所均无法取得联系,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稀土高新区市场监管和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包开)应急罚〔2026〕 003-004 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
行政处罚决定书(包开)应急罚〔2026〕003号.pdf
2.
行政处罚决定书(包开)应急罚〔2026〕004号.pdf
稀土高新区市场监管和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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