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稀土高新区党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有序推进党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单位党务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党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防止保密审查与党务信息公开工作脱节。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党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五条 党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务信息产生或提供的部门单位的经办人员初审,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部门单位党务信息保密审查工作分管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
(三)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决定是否公开。
第六条 对拟公开党务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规定为依据。
第七条 下列党务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相关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八条 保密审查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本机关信息公开单位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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