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令第24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4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强化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截止目前我区无区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在后续工作中,确需结合实际动态调整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动态调整。决策承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抓好责任落实,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全力推进决策事项落地实施,并做好备案和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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