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行政综合部关于印发《包头稀土高新区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的通知
滨河新区,区属各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道,各派驻机关: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包头稀土高新区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行政综合部
2020 年 8 月 12 日
包头稀土高新区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动态调整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全区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加强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动态调整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包头市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区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动态调整管理工作。
第二条 目录调整范围包括《包头稀土高新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方案》(包开行政部发〔2020〕18 号)中的政务公开相关内容。
第三条 区属有关部门及各镇、街道对涉及的公开事项,依据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按条目方式逐项细化分类,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
第四条 在全面梳理细化基础上,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要素公开标准,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一级事项、二级事项)、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五公开”分类、咨询及监督电话等要素。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各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应当遵循服务便民利民、办事依法依规、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应当予以调整: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新立、修订、废止,事项需进行新增、变更或删除;
(二)公开事项的名称(一级事项、二级事项)、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五公开”分类、咨询及监督电话等要素发生变化;
(三)其他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七条 涉及上述条款需调整之前,各有关部门需填写《包头稀土高新区基层政务公开事项动态调整表》(见附件),在20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再对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进行调整。
第八条 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管理的监督检查,将各单位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的动态调整和运维情况纳入该单位政务公开年度绩效考核之中。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