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头稀土高新区政府信息管理
动态调整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包头稀土高新区政府信息的管理,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结合稀土高新区实际,制定包头稀土高新区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以下简称“本机制”)。
第一条 本机制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包头稀土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区属各部门单位政府信息的动态调整工作。
第三条 区属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每年根据上级部门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建设的新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关切,制定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细化公开内容和公开标准,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四条 区属各部门单位应当对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审查范围包括: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区属各部门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区属各部门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区属各部门单位应定期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全面自查,梳理不予公开事项目录和依申请公开事项目录,对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可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的要主动公开,梳理目录、整改情况要及时报区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应当依据清理结果,在文件废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清理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新标注有效性。
第七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