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头市加强重点未成年人教育领域服务管理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市重点未成年人服务管理协作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参照示范文本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学生欺凌防治制度落实工作的通知》、教育部《中小学校园暴力与学生欺凌防范治理专项行动“十项要求”》以及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生欺凌治理方案》,有效防治中小学生欺凌,保障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安部、教育部、中央网信办联合印发的《学生防治欺凌处置工作指引(试行)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保护为要、法治为基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预防、处置学生欺凌的工作体制和规章制度,以形成防治中小学学生欺凌分类处置长效机制为目标,以促进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为保障,把学生欺凌防治工作作为平安包头建设、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建设全区重点未成年人服务管理试点城市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中小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确保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治理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从2024年9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开展。
(一) 全面部署阶段(9月1日—9月30日)
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对照前期调研摸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见附件1),明确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订有效举措,并按时完成整改。同时,深入细致部署当地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和治理措施,可以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二)集中治理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
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及时解决学生欺凌防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总结提升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各旗县区要认真及时做好防治欺凌工作总结,一方面要围绕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认真总结学生欺凌防治工作中带有启示性、经验性的做法; 另一方面围绕面临的困难和不足,认真查找学生欺凌防治工作与社会、家长和学生需求的差距、不足和薄弱环节,查找问题真正的根源,汲取教训,研究改进,推动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进一步取得实效。
三、治理措施
(一) 积极有效预防
1.明确学生欺凌的界定。学生欺凌(下称“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
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学生欺凌的常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肢体欺凌、言语欺凌、财物欺凌、社交欺凌、网络欺凌。要通过主体要素、主观要素、行为要素、结果要素等判定要素界定学生欺凌,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恶作剧、打架斗殴的界限,正确合理处理。
2.加强普法宣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公安、司法等部门应结合普法工作,开展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宣传和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学生欺凌防治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推广学生欺凌防治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普及学生欺凌防治知识和方法。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要配合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安全自护教育等。
3.强化学校教育。学校要运用道德与法治课程、典型案例引导、防欺凌教育现场会等多种方式切实加强学生欺凌防治教育,学校要借助道德与法治课程中相关教学模块定期进行学生欺凌防治专题教育,加强学生之间沟通,培养合作精神。
4.组织开展教师、家长培训。全面加强学校职工特别是班主任学生欺凌防治的专题教育和培训,提高教职工有效学生欺凌防治的责任意识和能力水平。通过组织学校或社区定期开展专题培训课等方式,加强家长培训,引导广大家长增强法治意识,落实监护责任,帮助家长了解学生欺凌防治知识。
5.加强学校日常管理。学校根据实际成立由校长负责,法治
副校长参与,党组书记、分管安全工作校领导、德育(政教)主任、安全主任、团委书记或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教职工代表、社区工作者、家长代表(家委会负责人) 、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高中阶段学校(含中职)还应吸纳学生代表,对学生欺凌事件进行认定和处置。建立健全学校学生欺凌防治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学校学生欺凌防治岗位工作职责、会同属地派出所共同建立校园和校园周边重点场所巡查制度、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学生欺凌事件预防和干预的工作流程、校规校纪中对实施欺凌学生的惩戒规定等。严格落实校园门禁、请销假、巡逻、值班等制度,完善校园监控设施,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管理。鼓励推进校园安全防控平台体系建设,在校园偏僻部位安装声音触发的远程监听系统,通过远程喊话、远程监听,有效防止校内欺凌事件发生。
6.定期开展排查。学校要定期开展学生矛盾隐患排查,发动教职工、学生干部排查可能导致学生欺凌事件发生的隐患、苗头,加强家校沟通,及时掌握学生思想情绪和同学关系状况,对可能发生的欺凌行为做到早发现、早预防。
7.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进一步健全警校共育工作机制,在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协作,通过加强学校及周边警务室和“高峰勤务”、 “护学岗”、 “校园义警”建设,强化风险排查、巡防巡查力度,积极排查发现学生欺凌隐患苗头,并及时预防处理。
8.落实家长监护责任。各旗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引导广大家长增强法治意识,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积极与学校沟通情况,切实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特别要做好孩子离校后的监管、看护、教育工作,避免放任不管、缺教少护、教而不当。
(二)依法依规处置
1.严格规范调查处理。学生之间发生的不涉及违法犯罪的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学校处置学生欺凌事件应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处置学生欺凌事件应遵守受理、调查、认定、处置、报告、归档的工作程序。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原则上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处置。
2.妥善处理申诉请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学生欺凌防治工作的科(股)室并向社会公布。旗县区级学生欺凌防治工作部门负责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申诉请求。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处理程序妥当、事件比较清晰的,应以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为准; 确需复查的,由旗县区级学生欺凌防治工作部门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公安、检察院等工作人员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复查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对事件是否属于欺凌进行认定,提出处置意见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学生。
旗县区级学生欺凌防治工作部门接受申诉请求并启动复查程序的,应在复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学生欺
凌防治工作部门备案。涉法涉诉案件等不宜由学生欺凌防治工作部门受理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引导其及时采取相应法律程序办理。
3.强化教育惩戒作用。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学生欺凌事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置。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班主任根据实际采取批评、教育等有效的干预措施,并及时与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沟通,督促其通过批评教育,正面引导等方式,使学生认识行为的错误性质,及时予以改正,消除隐患。
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对欺凌者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相应教育惩戒。
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学生欺凌事件,学校在对欺凌者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以实施相应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学生欺凌事件,学校可以实施相应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具体相应教育惩戒方式参见附件2《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制度示范文本》
4.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要建立中小学生欺凌事件及时逐级报备制度,一旦发现学生遭受欺凌,学校和家长要及时
沟通,对严重的欺凌事件,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并迅速联络公安机关介入处置,组织专业人员对涉及学生进行心理咨询教育和安抚。严格保护学生隐私,防止泄露有关学生隐私及其家庭信息,坚决避免被欺凌学生受到二次伤害,切实保护被欺凌学生的身心健康,帮助被欺凌学生尽早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三) 建立长效机制
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创新,逐步建立具有长效性、稳定性、约束力的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学生欺凌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各旗县区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群团组织齐抓共管的学生欺凌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学生欺凌治理工作,妥善处理学生欺凌重大事件,正确引导媒体和网络舆情。建立健全困境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和家校联系制度,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流动人口子女、困难家庭子女、残疾儿童的关爱和保护,不让弱势学生群体及所有未成年学生受到欺凌伤害。
2.完善培训机制。明确将学生欺凌防治专题培训纳入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长、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市、县两级教育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具体工作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必要的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面授培训。中小学校长、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班主任和教师等培训中应当增加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面授的内容。培训纳入相关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3.建立问责处理机制。把学生欺凌防治工作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
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追究。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绩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健全依法治理机制。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制度,明确法治副校长在学生欺凌防治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流程,把学生欺凌防治作为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主动开展以学生欺凌防治为主题的法治教育,推动学校在规章制度中补充完善学生欺凌防治内容,落实各项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及对实施欺凌学生进行教育。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和旗县区、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治工作领导机制,调整充实人员机构,加大资金投入,落实目标责任,推动防治工作开展。各工作组要切实发挥统筹领导、综合协调作用,指导开展全市学生欺凌防治工作,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各旗县区、各部门认真履职。
(二)强化宣传引导
各地、各责任部门要条块结合、积极对接、联动配合,结合普法工作,开展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本次专项行动宣传,注重内外有别,对外要注重宣传法律法规、工作成效,对内要注重总结创新做法及工作亮点,定期互相交流。
(三)严格督促检查
市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定期对行政区域内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县域内学校按要求开展欺凌防治教育活动、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等办法措施、在校规校级中完善学生欺凌防治内容、开展培训、及时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