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包开财字[2026]76
一、当事人信息
举报人:石占元,联系电话:18147272076
被举报人:浙江赛创未来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917272727
采购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地址:包头市昆都仑区阿尔丁⼤街稀⼟⼤厦副楼218,联系人:贺庆,联系电话:15547335545
代理机构:内蒙古景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少先路16号街坊市司法局律师业务楼三楼南侧303,刘建亭 联系电话: 15848292349
二、基本情况
采购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委托内蒙古景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 “中国稀土未来产业创新创业大赛委托服务 (二次)” 项目(项目编号:BTZCXTS-C-F-260018-1 包号:包 1)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仅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投标,《中小企业声明函》为投标资格必备证明文件。采购文件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发布公告,采购结果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发布公告,确定浙江赛创未来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2026 年 5 月 15 日,本局收到举报人石占元提交的实名举报信,举报事项为:1. 中标供应商浙江赛创未来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存在矛盾,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 该公司将项目行业属性错误填报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误导评审、不当享受中小企业政策优惠。
本局依法受理后,调取了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中标公告、两份中小企业声明函等全部资料,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核实情况。2026 年 6 月 8 日,采购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局联合代理机构内蒙古景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局提交书面回复,确认被举报人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部分填报数据录入错误,该声明函无效,被举报人失去投标资格,剩余有效供应商不足法定 3 家,申请取消其中标资格、项目重新招标。
三、调查核实情况
经本局调查核实,查明以下事实:
(一)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不一致的举报事项
浙江赛创未来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资产总额 1904 万元、营业收入 3708 万元、从业人员 55 人;在同期 “第十届中国・莫干山全球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大赛服务采购项目” 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资产总额 2238.45 万元、营业收入 3868.26 万元、从业人员 55 人。两份声明函针对同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数据存在显著差异,无法确认其真实性。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供应商证明其中小企业资格的唯一法定文件,供应商应当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声明内容不实的,不得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是投标资格的核心要件,未提供合法有效声明函的供应商,不具备投标资格。
被举报人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前后矛盾,不符合法定形式和实质要求,依法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其据此获得的投标资格及中标资格随之丧失。
本项目有效投标供应商共计 3 家,剔除被举报人后,剩余有效供应商不足法定 3 家。
(二)关于行业属性划分错误的举报事项
本项目采购内容为创新创业大赛委托服务,核心包括赛事策划组织、场地租赁、项目管理、活动执行及创业服务支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门类下的 “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代码 728)包含各类赛事活动的策划组织服务。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业务内容及同类政府采购项目通行分类标准,将本项目行业属性确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符合国家行业分类规范。
四、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三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二十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举报事项一(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不一致)成立:认定浙江赛创未来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取消其中标资格。
举报事项二(行业属性划分错误)不成立:本项目行业属性划分符合国家规范,对该举报事项予以驳回。
本项目剩余有效供应商不足法定 3 家,本次招标活动废标,责令采购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依法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责令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内蒙古景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完善投标文件资格性审查机制,加强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核心资格文件的审核把关,在后续政府采购活动中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五、其他事项
本局经核查,无充分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具有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主观故意,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提出的 “取消中标资格、项目重新招标” 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局予以采纳。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包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6 个月内,依法向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局
2026 年 6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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