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包头稀土高新区 210国道以东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包府办发〔2023〕111号)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快稀土高新区基础设施改造步伐,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经依法对包头稀土高新区210国
道以东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调查,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对《包头稀土高新区 210 国道以东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有序实施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后,决定对包头稀土高新区210国道以东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包头稀土高新区210国道以东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包头稀土高新区范围内210国道以东、机场高速以南、朝阳路以西、春华路以北区域;朝阳路以东、机场高速以南、星辉路以西、春华路以北区域;朝阳路以东、腾飞大街以南、星辉路以西、凌云路以北区域。
三、征收主体:包头市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五、征收实施部门:包头稀土高新区210国道以东区域国有土地及地上物征拆指挥部。
六、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原滨河新区管委会办公楼(九原区纬二路附近),0472-5889071。
七、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八、征收时间: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房屋征收。具体签约、奖励和搬迁期限,由征收实施部门在各征收区域内另行公告。
九、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征收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四)办理户籍户口迁入手续;
(五)新建、改建、扩建水利设备(包括民用、农用水井);
(六)抢栽、抢种、抢建、抢挖相关地上附着物;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十、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一、在地上物征收与补偿工作期限内,被征收人应当与征收实施单位确定的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十二、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法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包头稀土高新区 210国道以东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附件
包头稀土高新区 210国道以东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包府办发〔2023]1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为进一步加快稀土高新区基础设施改造步伐,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征拆工作标准,补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征收范围
包头稀土高新区范围内210国道以东、机场高速以南、朝阳路以西、春华路以北区域;朝阳路以东、机场高速以南、星辉路以西、春华路以北区域;朝阳路以东、腾飞大街以南、星辉路以西、凌云路以北区域。
二、征收时间
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房屋征收:具体签约、奖励和搬迁期限,由征收实施部门在各征收区域内另行公告。
三、征收主体
包头市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五、征收实施部门
包头稀土高新区210国道以东区域国有土地及地上物征拆指挥部。
六、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业停产损失的补偿;
(四)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七、征收补偿依据及标准
根据实地测绘测量结果,以被征收人《入户调查表》确认的地上物面积和内容作为征收补偿依据,同一院落的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复建安置房中的一种补偿方式。在滨河新区有多处自建住房的被征收人,只能享受一次上述补偿政策;已经按上述政策安置的被征收人,再次对其所属其他房屋进行征收时,只能按评估指导价格对地上物(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附属物进行补偿。征收区域范围内涉及到的青苗、树木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依据国有土地承包合同、稀土高新区国有土地承包合同终止补偿有关规定及市场评估价格等另行确定。
(一)产权调换方式
1.用于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檐高2.2米以上,外墙为二四承重墙体,结构完整,门窗齐全,达到防水及保温效果,建成并达到居住条件。
2.安置房基准房价按房屋征收当年市场基准价确定。选择多层或高层安置房,超出或未置换面积进行互找差价;选择多层或高层安置房,按照房本或准建证范围内的实际建筑面积分别按照1:1.2、1:1.3比例进行调换,安置房多层或高层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种。
3.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安置面积(不含奖励以上部分)每平方米200元装修补助。
(二)货币补偿方式
1.用于市场基准价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檐高2.2米以上,外墙为二四承重墙体,结构完整,门窗齐全,达到防水及保温效果,建成并达到居住条件。
2.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房屋征收当年多层安置房市场基准价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给予每平方米200元装修补助。
(三)构筑物及附属物补偿
详见《包头稀土高新区210国道以东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包开管发(2023]153号)。
(四)安置房源
已建成的万泉佳苑B区、D区复建安置房,用于本次征收安置。
八、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奖励费标准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以及奖励费参照《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包府办发〔2023]111号)标准,结合实际制定。
九、针对未达成协议的处理方式
在地上物征收与补偿工作期限内,被征收人应当与征收实施单位确定的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且经依法书面催告仍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违建的处理方式
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征收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四)办理户籍户口迁入手续;
(五)新建、改建、扩建水利设备(包括民用、农用水井);
(六)抢栽、抢种、抢建、抢挖相关地上附着物;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新增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对抢栽、抢种、抢建、抢挖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并限期自行清理;限期内未清理的,由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清理。
十一、法律保障
在摸底调查、征收补偿过程中,如有无理取闹,胁迫、侮辱、殴打工作人员或以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法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工作纪律
征收补偿过程中,如发现有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出具虚假证明等不良行为的,可以通过电话或网络等方式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472-12388
网络举报:neimeng.12388.gov.cn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包头稀土高新区210国道以东区域国有土地及地上物征拆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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