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稀土高新区 210国道以东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包府办发〔2023]1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为进一步加快稀土高新区基础设施改造步伐,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征拆工作标准,补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征收范围
包头稀土高新区范围内210国道以东、机场高速以南、朝阳路以西、春华路以北区域;朝阳路以东、机场高速以南、星辉路以西、春华路以北区域;朝阳路以东、腾飞大街以南、星辉路以西、凌云路以北区域。
二、征收时间
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房屋征收:具体签约、奖励和搬迁期限,由征收实施部门在各征收区域内另行公告。
三、征收主体
包头市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五、征收实施部门
包头稀土高新区210国道以东区域国有土地及地上物征拆指挥部。
六、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业停产损失的补偿;
(四)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七、征收补偿依据及标准
根据实地测绘测量结果,以被征收人《入户调查表》确认的地上物面积和内容作为征收补偿依据,同一院落的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复建安置房中的一种补偿方式。在滨河新区有多处自建住房的被征收人,只能享受一次上述补偿政策;已经按上述政策安置的被征收人,再次对其所属其他房屋进行征收时,只能按评估指导价格对地上物(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附属物进行补偿。征收区域范围内涉及到的青苗、树木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依据国有土地承包合同、稀土高新区国有土地承包合同终止补偿有关规定及市场评估价格等另行确定
(一)产权调换方式
1.用于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檐高2.2米以上,外墙为二四承重墙体,结构完整,门窗齐全,达到防水及保温效果,建成并达到居住条件。
2.安置房基准房价按房屋征收当年市场基准价确定。选择多层或高层安置房,超出或未置换面积进行互找差价;选择多层或高层安置房,按照房本或准建证范围内的实际建筑面积分别按照1:1.2、1:1.3比例进行调换,安置房多层或高层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种。
3.房屋产权调换面积上限为200平方米,即被征收房屋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的,以实际面积进行调换,200平方米以上的,在0.75容积率范围以内,按评估指导价格予以补偿;在0.75容积率范围以外,按相应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详见附件6)。
4.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安置面积(不含奖励以上部分)每平方米200元装修补助。
5.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按安置房成本价格结算,所选安置面积上浮不得超过50平方米。
(二)货币补偿方式
1.用于市场基准价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檐高2.2米以上,外墙为二四承重墙体,结构完整,门窗齐全,达到防水及保温效果,建成并达到居住条件。
2.货币补偿面积上限为200平方米,即被征收房屋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的,以实际面积按房屋征收当年多层安置房的市场基准价予以补偿。200平方米以上的,在0.75容积率范围以内,按评估指导价格予以补偿;在0.75容积率范围以外,按相应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详见附件6)。
3.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房屋征收当年多层安置房市场基准价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给予每平方米200元装修补助。
(三)复建安置方式
1.被征收房屋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的,以实际面积按评估指导价格予以补偿。200平方米以上的,在0.75容积率范围以内,按评估指导价格予以补偿,在0.75容积率范围以外,按相应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详见附件6)。
2.对能够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如准建证、宅基地收据等),并提供长期居住证明的,以户为单位按人均3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安置。原共青、红旗两农场(以下简称两农场)职工按安置房成本价的55%结算,非两农场职工按安置房成本价的60%结算。选择安置房面积允许最大超出50平方米,超出部分在 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的,原共青、红旗两农场职工按安置房成本价的60%结算,非两农场职工按安置房成本价的65%结算;超出部分在20平方米至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选择多层房安置的,需在多层房成本价基础上乘以楼层系数。
3.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选择安置房的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实际建筑面积(不含市场价部分)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安置补助。
4.复建安置参照《包头万水泉地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中复建安置相关标准予以认定。
(四)构筑物及附属物补偿(见附件)。
(五)资产评估标准
1.以院落为单位按资产评估价进行补偿。
2.同一院落内其已婚子女和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男年满 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可以进行分户。
3.同一院落只能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复建安置房中的一种方式。
(六)安置房源
已建成的万泉佳苑B区、D区复建安置房,用于本次征拆安置。
八、住宅院落补偿标准
住宅院落指在住宅住地、容积率范围内,未有建筑物(构筑物)的空地。院落征收补偿是指对容积率不足0.75的被征收院落给予一定补偿。住宅院落对产权调换、货币安置、复建安置三种补偿方式均可适用。
(一)凡能够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院落面积手续的,结合现
场测量情况予以补偿。补偿金额-(院落面积x0.75-建筑基底面积)x700元/平方米。
(二)历史形成的院落,虽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院落面积手续的,由本人提出证明并承诺后,经所在农业分公司、无利害关系的居民代表(至少2人)证明其产权清晰,用途明确,按照实际面积乘以0.75容积率进行补偿。补偿金额=【院落面积x0.75-建筑基底面积】x700元/平方米。
(三)凡能够提供宅基地相关批建手续但未建房的,给予容积率0.75范围内的院落补助。标明面积和地界的,按照标明的面积给子容积率0.75范围内一次性院落补偿。补偿金额-(面积x0.75)x700元。
九、商业经营房屋的补偿标准
对有商业房屋产权的个体工商户房屋(经营一年以上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纳税证明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当年评估指导价格进行补偿(包含营业损失、搬迁损失等)。
对无商业产权但正在经营的被征收房屋(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被征收人选择第六条中任意一种补偿方式的,对正在经营的部分再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营业损失补偿。
十、企业的补偿标准
征收企业(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的地上建(构)筑物,按照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格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予以补偿。对企业营业损失的补偿以征收建(构)筑物前上一季度(或半年)所缴纳所得税基数的月平均数乘以停产停业月数计算;对企业搬迁损失及水电气设施迁改费等据实补偿。
十一、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奖励费标准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参照《包头市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搬迁费、安置费》标准,奖励费根据《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标准详见《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奖励费标准》(附件7) 。
十二、未达成协议的处理方式
在地上物征收与补偿工作期限内,被征收人应当与征收实施单位确定的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且经依法书面催告仍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违建的处理方式
征收决定发布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征收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四)办理户籍户口迁入手续;
(五)新建、改建、扩建水利设备(包括民用、农用水井);(六)抢栽、抢种、抢建、抢挖相关地上附着物;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自公告之日起对新增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对抢栽、抢种、抢建、抢挖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并限期自行清理;限期内未清理的,由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清理。
十四、法律保障
在摸底调查、征收补偿过程中,如有无理取闹,胁迫、侮辱殴打工作人员或以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法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征收补偿过程中,如发现有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出具虚假证明等不良行为的,可以通过电话或网络等方式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472-12388
网络举报:neimeng.12388.gov.cn
本实施细则自《包头稀土高新区210国道以东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包头稀土高新区210国道以东区域国有土地及地上物征拆指挥部负责解释。
附件:1.住宅房屋补偿评估指导价格
2.商业产权房屋补偿评估指导价格
3.构筑物及附属物补偿评估指导价格
4.多层(最高六层)安置房楼层调节系数、成本价与市场基准价
5.高层(六层以上)安置房成本价与市场基准价6.征收0.75容积率范围外房屋补偿标准7.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奖励费标准
附件1
住宅房屋补偿评估指导价格
| 项目 |
结构 | 条件 | 指导价格(元/平方米) |
| 楼房 | 砖混 | 2层(含2层)以上 | 2200 |
| 平方 |
砖混或起脊砖木 | 正房 | 2050 |
| 非正房 | 1800 | ||
| 砖木 | 正房 | 1950 | |
| 非正房 | 1700 | ||
| 半砖木及土房 | 正房 | 1500 | |
| 非正房 | 1200 | ||
| 其他结构 | 彩钢房;墙体、屋顶门窗不完整房屋 | 900 |
附件 2
商业产权房屋补偿评估指导价格
| 结构 | 条件 | 指导价格(元/平方米) |
| 不限 | 有商业产权 | 5800 |
附件 3
构筑物及附属物补偿评估指导价格
|
项目 |
规格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
凉房 |
低于 2.2米 |
10平方米以上2000元/间10平方米以下1000元/间 | ||
|
围墙 |
二四砖墙以上 |
120元/平方米 |
||
|
其他 |
80元/平方米 |
|||
|
大门 |
宽度2米以上 |
3000元/双扇 |
||
|
宽度2米以下 |
2000元/双扇 |
|||
|
围栏 |
铁丝网 |
200元/延长米 |
||
|
铁栅栏 |
300元/延长米 |
|||
|
院内沿台及地面硬化 |
砖 面 |
35 元/平方米 |
||
|
水泥面 |
60元/平方米 |
|||
|
禽畜舍 |
砖结构 |
牛舍 |
450元/平方米 |
砖或石砌墙、水泥地面、混凝土板或彩钢结构 |
|
羊舍 |
400元/平方米 | |||
|
禽舍 |
500元/平方米 | |||
|
简易结构 |
200元/个 |
砖或砌墙、油毡或石棉瓦顶 | ||
|
沼气池 |
砖、石砌 |
5400/个 |
含材料补偿 | |
|
厕所 |
一般结构 |
1500/个 |
||
|
简易结构 |
500/个 |
|||
|
菜窖 |
盖板窖 |
400元/平方米 |
“一户一窖”,补偿金总额不超过3000元。 | |
|
砖窖 |
300元/平方米 | |||
|
土窖 |
800元/个 | |||
|
温室 |
高科技温室 |
120000元/亩 |
电卷帘、棉被、钢架、棚膜 | |
|
砖结构温室 |
80000元/亩 |
砖、砼骨架、塑料薄膜顶 | ||
|
土温室 |
50000元/亩 |
土墙、竹木骨架、塑料薄膜顶 | ||
|
弓棚 |
钢架大棚 |
15000元/亩 |
||
|
水泥架大棚 |
12000元/亩 |
有膜 | ||
|
竹木架大棚 |
5000元/亩 |
有膜 | ||
|
渠 |
防渗渠 |
60 元/延长米 |
宽40公分以上(水泥板) | |
|
120元/延长米 |
宽40公分以上(U型渠) | |||
|
地下管道 |
500元/米 |
直径6寸(包括土建),埋深 1.2米以上 | ||
|
井 |
机井深100m(下管井、砼井筒、铸铁管) |
150000元/眼 |
深度每增减一米增减500元,每眼浇灌面积控制50亩地 | |
|
机井深40m(下管井砼井简、铸铁管) |
20000元/眼 |
深度每增减一米增减450元,每眼控制 20亩地 | ||
|
井深10m砖砌井简 |
35000元/眼 |
深度每增减一米增减 300元 | ||
|
手压井 |
2000元/眼 |
含压机(井简无下管简易井参照此标准) | ||
|
渗水井 |
2000元/眼 |
|||
|
道路 |
混凝土水泥路 |
200元/平方米 |
人工挖路槽、300mm三七灰土垫层、25mm粗砂、180mmC25 砼面 | |
|
柏油沥青路 |
200元/平方米 |
人工挖路槽、300mm三七灰土垫层、100mm 碎石、50mm沥青砼面 | ||
|
碎石道路 |
60元/平方米 |
人工挖路槽、300mm三七灰土垫层、100mm 碎石 | ||
|
PVC地埋管 |
4寸 |
25 元/米 |
||
|
3 寸 |
20元/米 |
|||
|
2寸 |
15 元/米 |
|||
|
1寸 |
10元/米 |
|||
|
有线电视 |
户 |
500元/户 |
||
|
三项电 |
有三相电设备,3000元/户补偿。 | |||
附件 4
多层(最高六层)安置房层调节系数,成本价与市场基准价格
| 楼层 |
一楼 | 二楼 | 三楼 | 四楼 | 五楼 | 六楼 |
| 系数 | 0.9 | 1.15 | 1.3 | 1.15 | 0.9 | 0.6 |
| 成本价(元/平方米) | 2257 | |||||
|
市场基准价 (元/平方米) |
3417 | |||||
附件 5
高层(六层以上)安置房成本价与市场基准价
|
成本价(元/平方米) |
3000 |
| 市场基准价(元/平方米) | 3600 |
附件 6
征收0.75容积率范围外房屋补偿标准
| 项目 | 结构 | 等级条件 | 补助标准(元/平方米) | 备注 |
| 房屋 |
砖混 | 预制或混凝土板顶,砖墙,层高2.2米以上。 | 600 | |
| 砖木 | 砖墙(二四墙)屋顶结构完整,门窗齐全,层高 2.2米以上。 | 500 | ||
| 土木 | 二四墙,屋顶结构完整,门窗齐全,层高2.2米以上。 | 400 | ||
| 其他 | 层高2.2米以上,墙体、屋顶、门窗不完整。 | 200 |
附件7
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奖励费标准
| 项目 | 类别 | 标准 | 说明 |
| 搬迁费 |
住宅 |
10元/平方米 | 不足500元按500元,回迁按两次补偿。 |
| 非住宅 | 20元/平方米 | 工业企业按设施设备拆装据实结算,回迁按两次补偿。 | |
| 临时安置费 |
住宅 | 12元/平方米/月 | 每月不足600元,按600元/月;因高新区管委会房屋征收安置工作部门原因,超过24个月的增加50%。 |
| 非住宅 | 10元/平方米/月 | 已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与补偿,商业按市场租金确定。 | |
| 奖励费 | 9000元-20000元/户 | 协议签订组开展正式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工作一个月内且在协议约定时限内完成搬迁,给以20000元/户奖励;第2个月内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且在协议约定时限内完成搬迁,给以9000元/户奖励;2个月以后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且在协议约定时不再给以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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