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警种 | 序号 |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 事项名称(主项) | 法律依据 | 事项类型 | 办事层级 | 受理时间 | 法定周期 | 承诺周期 | 办理地点 | 联系电话 | 办理程序及条件 | 流程描述 | 申报材料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相关材料 | 权力来源 | 是否马上办事项 | 是否网上办事项 | 是否一次办事项 | 到现场办理次数 | 是否同城通办 | 是否全程网办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 通办范围 | 备注 | ||
| 治安管理总队流动人口管理支队 | 152 | 居住证办理 | 居住证申领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63号令)第九条 | 行政确认 | 所队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15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社区服务机构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 受理--审核--签发--制证--发证 |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材料、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 |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工本费。《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63号令)第二十一条 | 《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申领表》 | 法定本级行使 | 否 | 是 | 是 | 1次 | 否 | 是 | 否 | 辖区办理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流动人口管理支队 | 153 | 居住证办理 | 居住证签注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63号令)第十条 | 行政确认 | 所队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1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社区服务机构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办理签注手续。 | 受理--审核--签发--签注 |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材料、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3、原居住证。 | 免收工本费。《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63号令)第二十一条 | 《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申领表》 | 法定本级行使 | 否 | 是 | 是 | 1次 | 否 | 是 | 否 | 辖区办理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流动人口管理支队 | 154 | 居住证办理 | 居住证换领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63号令)第十一条 | 行政确认 | 所队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15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社区服务机构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民族、户籍地址、本人相片发生变更或更正的,应当办理换领手续。 | 受理--审核--签发--制证--发证 |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一)有效期内且居住地址未变更: 不需要附件。 (二)其他情形: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
应当缴纳工本费,目前暂不收费。《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63号令)第二十一条 | 《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申领表》 | 法定本级行使 | 否 | 是 | 是 | 1次 | 否 | 是 | 否 | 辖区办理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流动人口管理支队 | 155 | 居住证办理 | 居住证补领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63号令)第十一条 | 行政确认 | 所队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15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社区服务机构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居住证丢失的应当办理补领手续。 | 受理--审核--签发--制证--发证 |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一)有效期内且居住地址未变更: 不需要附件。 (二)其他情形: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
应当缴纳工本费,目前暂不收费。《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63号令)第二十一条 | 《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申领表》 | 法定本级行使 | 否 | 是 | 是 | 1次 | 否 | 是 | 否 | 辖区办理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167 | 户口申报 | 出生申报 | 婚生婴儿申报 | 婚生婴儿父母在同一户口出生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新生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随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父母双方需到场共同签署《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1、受理 2、审核 3、落户 |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父母结婚证原件 3、父母户口簿原件 4、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 |
免收费 | 《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地派出所 | 无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168 | 户口申报 | 出生申报 | 婚生婴儿申报 | 婚生婴儿父母不在同一户口,随父或随母出生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新生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父母不在同一户口,可随父或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父母双方需到场共同签署《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1、受理 2、审核 3、落户 |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父母结婚证原件 3、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4、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 |
免收费 | 《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地派出所 | 无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169 | 户口申报 | 出生申报 | 婚生婴儿申报 | 婚生婴儿父母一方为家庭户一方为集体户出生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新生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父母一方为家庭户一方为集体户,婴儿应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父母双方需到场共同签署《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1、受理 2、审核 3、落户 |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父母结婚证原件 3、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4、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 |
免收费 | 《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地派出所 | 无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170 | 户口申报 | 出生申报 | 婚生婴儿申报 | 婚生婴儿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学生集体户除外)出生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新生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学生集体户除外),婴儿可以随父亲或母亲在集体户口申报出生登记。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父母双方需到场共同签署《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1、受理 2、审核 3、落户 |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父母一方结婚证原件 3、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 |
免收费 | 《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地派出所 | 无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171 | 户口申报 | 出生申报 | 婚生婴儿申报 | 婚生婴儿父母均为高校集体户出生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新生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父母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婴儿可以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可以申请随其他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记。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父母双方需到场共同签署《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1、受理 2、审核 3、落户 |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父母结婚证原件 3、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 4、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5、亲属关系相关证明或亲属关系书面声明 |
免收费 | 《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地派出所 | 无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172 | 户口申报 | 出生申报 | 婚生婴儿申报 | 婚生婴儿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出生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新生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婴儿应随地方居民申报出生登记。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父母双方需到场共同签署《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1、受理 2、审核 3、落户 |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父母结婚证原件 3、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4、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 |
免收费 | 《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地派出所 | 无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173 | 户口申报 | 出生申报 | 婚生婴儿申报 | 婚生婴儿父母双方死亡出生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新生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父母双方死亡(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婴儿可以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可以申请随其他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记。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父母双方需到场共同签署《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1、受理 2、审核 3、落户 |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亲属关系相关证明或亲属关系书面声明 3、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翻译件公证书,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文件;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文件;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四)死亡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文件 |
免收费 | 《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地派出所 | 无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174 | 户口申报 | 出生申报 | 婚生婴儿申报 | 婚生婴儿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出生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新生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婴儿可以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可以申请随其他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记。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父母双方需到场共同签署《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1、受理 2、审核 3、落户 |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父母结婚证原件 3、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4、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 5、亲属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书面声明 |
免收费 | 《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地派出所 | 无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175 | 户口申报 | 出生申报 | 非婚生婴儿申报 | 非婚生婴儿落户随母亲落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非婚生新生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随母亲申报出生登记。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父母双方需到场共同签署《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报旗县(市、区)公安局审批。 3、旗县(市、区)公安局审核批准落户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办理户口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审批 4、落户 |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母亲户口簿原件 3、母亲身份证原件 4、非婚生育说明 |
免收费 | 《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 法定 | 否 | 是 | 否 | 2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地派出所 | 无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176 | 户口申报 | 出生申报 | 非婚生婴儿申报 | 非婚生婴儿落户随父亲落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非婚生新生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父母双方需到场共同签署《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报旗县(市、区)公安局审批。 3、旗县(市、区)公安局审核批准落户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办理户口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审批 4、落户 |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国内三级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 3、父亲户口簿原件 4、父亲身份证原件 |
免收费 | 《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 法定 | 否 | 是 | 否 | 2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地派出所 | 无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177 | 户口申报 | 出生申报 | 国外出生申报 | 国外出生落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未注销户口的出国(出境)人员所生的新生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申报出生登记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父母双方需到场共同签署《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报旗县(市、区)公安局审批。 3、旗县(市、区)公安局审核批准落户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办理户口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审批 4、落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之一原件 2、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翻译件 3、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 4、父母《结婚证》 5、户主居民身份证原件 |
免收费 | 《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 法定 | 否 | 是 | 否 | 2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地派出所 | 无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178 | 户口申报 | 出生申报 | 收养申报 | 持收养证明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公民收养未成年人,被收养人尚未取得合法身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申报户口登记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父母双方需到场共同签署《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报旗县(市、区)公安局审批。 3、旗县(市、区)公安局审核批准落户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办理户口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审批 4、落户 | 1、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原件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3、收养人身份证 |
免收费 | 《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 法定 | 否 | 是 | 否 | 2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地派出所 | 无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179 | 户口申报 | 退伍转业 | 退伍军人恢复户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退休移交地方,向安置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报旗县(市、区)公安局审批。 3、旗县(市、区)公安局审核批准落户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办理户口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局审批 4、落户 | 1、县级以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 2、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3、拟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网签合同 4、安置地与入伍前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否 | 是 | 否 | 2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180 | 户口申报 | 退伍转业 | 现役军人被退回、除名、开除军籍恢复户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被军队退回、除名、开除军籍的人员,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或现家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报旗县(市、区)公安局审批。 3、旗县(市、区)公安局审核批准落户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办理户口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局审批 4、落户 | 1、兵役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2、现家庭居住地与入伍前户口所在地一不致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3、拟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网签合同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否 | 是 | 否 | 2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181 | 户口申报 | 回国定居、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定居申报 | 出国(境)公民回国恢复户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现回国要求恢复户口的人员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报旗县(市、区)公安局审批。 3、旗县(市、区)公安局审核批准落户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办理户口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局审批 4、落户 | 1、本人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 2、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或网签合同 4、申请投靠落户还应当提交亲属关系相关证明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否 | 是 | 否 | 2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182 | 户口申报 | 回国定居、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定居申报 | 华侨回国定居户口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在《华侨回国定居证》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也可投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落户,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申报。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报旗县(市、区)公安局审批。 3、旗县(市、区)公安局审核批准落户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办理户口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局审批 4、落户 | 1、在有效期内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2、回国使用的护照或旅行证件 3、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国外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及翻译件 4、房屋所有权证或网签合同 5、申请投靠落户还应当提交亲属关系相关证明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否 | 是 | 否 | 2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183 | 户口申报 | 回国定居、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定居申报 | 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定居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或台湾居民,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也可投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落户,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申报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报旗县(市、区)公安局审批。 3、旗县(市、区)公安局审核批准落户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办理户口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局审批 4、落户 |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2、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定居证 3、房屋所有权证或网签合同 4、申请投靠落户还应当提交亲属关系相关证明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否 | 是 | 否 | 2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184 | 户口注销 | 死亡注销 | 死亡注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需要注销户口人员,由户主、直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申报注销户口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1、受理 2、审核 3、注销 | 1、申报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村(居)委会申报的还需提供申报人单位介绍信 2、死亡人员户口簿 3、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 4、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国(境)外死亡的,提交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翻译件公证书,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文件;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三)死亡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文件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是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185 | 户口注销 | 死亡注销 | 法院宣告死亡注销户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被法院宣告死亡需要注销户口人员,由户主、直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申报注销户口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1、受理 2、审核 3、注销 | 1、申报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死亡人员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5、村(居)委会申报的需提供申报人单位介绍信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186 | 户口注销 | 参军服兵役申报 | 被批准服现役注销户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被批准服现役需要注销户口人员,本人、父母或者户主申报注销户口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1、受理 2、审核 3、注销 | 1、入伍通知书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服役人员身份证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187 | 户口注销 | 参军服兵役申报 | 被军事院校录取(具有军籍)注销户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被军事院校录取具有军籍需要注销户口人员,本人、父母或者户主申报注销户口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1、受理 2、审核 3、注销 | 1、录取通知书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被录取人员身份证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188 | 户口注销 | 出国(境)定居申报 | 前往港澳台定居注销户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内蒙古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经批准前往港澳台地区定居需要注销户口人员。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1、受理 2、审核 3、注销 |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或批准赴港澳(台)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 2、居民户口簿 3、身份证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189 | 户口注销 | 出国(境)定居申报 | 出国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户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内蒙古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出国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需要注销户口人员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1、受理 2、审核 3、注销 | 1、住在国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外国有效护照及翻译件公证书 2、居民户口簿 3、身份证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190 | 户口迁入 | 市县内移居 | 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市县内办理户口迁移人员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1、受理 2、审核 3、落户 | 1、市县内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申请人户口簿 3、身份证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191 | 户口迁入 | 市县内移居 | 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市县内直系亲属投靠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1、受理 2、审核 3、落户 | 1、亲属关系相关证明或亲属关系书面声明 2、户口簿 3、身份证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192 | 户口迁入 | 市县内移居 | 因婚姻关系变化分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家庭户户内成员因婚姻关系变化申请分户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1、受理 2、审核 3、落户 | 1、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法院离婚调解书 2、居民户口簿 3、身份证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193 | 户口迁入 | 市县内移居 | 因财产分割分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因分家进行分户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1、受理 2、审核 3、落户 | 1、户内成员协商说明 2、分割财产后独立的房产所有权证 3、居民户口簿 4、身份证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194 | 户口迁入 | 跨盟市迁入入户 | 合法稳定住所立户(自有房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3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城镇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审核通过,发迁出地派出所进行核准。 3、迁出地派出所核准通过后,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内勤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办理户口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迁出地核准 4、落户 |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 2、身份证 3、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否 | 是 | 否 | 2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195 | 户口迁入 | 跨盟市迁入入户 | 合法稳定住所立户(包含租赁房屋、公租房、廉租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3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要落户房屋在城镇范围内且具有公(廉)租房或商品房属性。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审核通过,发迁出地派出所进行核准。 3、迁出地派出所核准通过后,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内勤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办理户口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迁出地核准 4、落户 |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 2、身份证 3、房屋租赁合同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否 | 是 | 否 | 2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196 | 户口迁入 | 跨盟市迁入入户 | 技术工人户口迁入立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3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需要的技术工作人员,在城镇经常居住地申请落户。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审核通过,发迁出地派出所进行核准。 3、迁出地派出所核准通过后,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内勤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办理户口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迁出地核准 4、落户 | 1、申请人户口簿 2、身份证 3、技术等级证书或资格证书 4、居住证明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否 | 是 | 否 | 2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197 | 户口迁入 | 跨盟市迁入入户 | 家属随军户口迁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3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现役军人家属因随军申请落户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审核通过,发迁出地派出所进行核准。 3、迁出地派出所核准通过后,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内勤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办理户口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迁出地核准 4、落户 |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 2、身份证 3、部队师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随军审批表 4、结婚证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否 | 是 | 否 | 2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198 | 户口迁入 | 跨盟市迁入入户 | 就业立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3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一大签订劳动合同人员,申请在城镇落户。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审核通过,发迁出地派出所进行核准。 3、迁出地派出所核准通过后,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内勤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办理户口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迁出地核准 4、落户 | 1、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 2、申请人户口簿 3、身份证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否 | 是 | 否 | 2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199 | 户口迁入 | 跨盟市迁入入户 | 创业立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3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人员,申请落户。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审核通过,发迁出地派出所进行核准。 3、迁出地派出所核准通过后,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内勤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办理户口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迁出地核准 4、落户 | 1、工商执照 2、身份证 3、申请人户口簿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否 | 是 | 否 | 2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00 | 户口迁入 | 跨盟市迁入入户 | 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3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申请在城镇落户。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审核通过,发迁出地派出所进行核准。 3、迁出地派出所核准通过后,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内勤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办理户口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迁出地核准 4、落户 | 1、申请人户口簿 2、身份证 3、具有调配权的组织、人事部门的调动文件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否 | 是 | 否 | 2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01 | 户口迁入 | 跨盟市迁入入户 | 连续居住期限落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3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在城镇范围内连续条件居住半年以上人员申请落户。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审核通过,发迁出地派出所进行核准。 3、迁出地派出所核准通过后,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内勤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办理户口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迁出地核准 4、落户 |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 2、身份证 3、居住证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否 | 是 | 否 | 2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02 | 户口迁入 | 跨盟市迁入入户 | 人才引进立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3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人员申请在城镇落户。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审核通过,发迁出地派出所进行核准。 3、迁出地派出所核准通过后,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内勤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办理户口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迁出地核准 4、落户 | 1、申请人户口簿 2、身份证 3、大中专毕业证或职业资格证书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否 | 是 | 否 | 2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03 | 户口迁入 | 跨盟市迁入入户 | 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3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在城镇范围内居住的被投靠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申请投靠。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审核通过,发迁出地派出所进行核准。 3、迁出地派出所核准通过后,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内勤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办理户口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迁出地核准 4、落户 | 1、投靠人及被投靠人户口簿 2、身份证 3、亲属关系相关证明或亲属关系书面声明(夫妻投靠提供结婚证)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否 | 是 | 否 | 2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04 | 户口迁入 | 跨盟市迁入入户 | 技术工人户口迁入落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3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需要的技术工作,在城镇经常居住地申请落户。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审核通过,发迁出地派出所进行核准。 3、迁出地派出所核准通过后,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内勤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办理户口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迁出地核准 4、落户 | 1、申请人户口簿 2、身份证 3、技术等级证书或资格证书 4、居住证明 5、迁入家庭户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或书面声明(夫妻投靠提供结婚证)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否 | 是 | 否 | 2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05 | 户口迁入 | 跨盟市迁入入户 | 就业落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3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签订劳动合同人员,申请在城镇落户。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审核通过,发迁出地派出所进行核准。 3、迁出地派出所核准通过后,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内勤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办理户口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迁出地核准 4、落户 | 1、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 2、身份证 3、申请人户口簿 4、迁入家庭户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或书面声明(夫妻投靠提供结婚证)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否 | 是 | 否 | 2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06 | 户口迁入 | 跨盟市迁入入户 | 创业落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3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人员,申请落户。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审核通过,发迁出地派出所进行核准。 3、迁出地派出所核准通过后,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内勤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办理户口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迁出地核准 4、落户 | 1、工商执照 2、身份证 3、申请人户口簿 4、迁入家庭户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或书面声明(夫妻投靠提供结婚证)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否 | 是 | 否 | 2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07 | 户口迁入 | 跨盟市迁入入户 | 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3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申请在城镇落户。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审核通过,发迁出地派出所进行核准。 3、迁出地派出所核准通过后,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内勤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办理户口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迁出地核准 4、落户 | 1、申请人户口簿 2、身份证 3、具有调配权的组织、人事部门的调动文件 4、迁入家庭户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或书面声明(夫妻投靠提供结婚证)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否 | 是 | 否 | 2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08 | 户口迁入 | 跨盟市迁入入户 | 人才引进落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3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人员申请在城镇落户。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审核通过,发迁出地派出所进行核准。 3、迁出地派出所核准通过后,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内勤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办理户口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迁出地核准 4、落户 | 1、申请人户口簿 2、身份证 3、大中专毕业证或职业资格证书 4、迁入家庭户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或书面声明(夫妻投靠提供结婚证)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否 | 是 | 否 | 2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09 | 户口迁入 | 准迁证办理 | 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与城镇范围内居住的被投靠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申请投靠落户。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开具准迁证。 |
1、受理 2、审核 3、开具准迁证 | 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户口簿 2、身份证 3、亲属关系相关证明或亲属关系书面声明(夫妻投靠提供结婚证)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10 | 户口迁入 | 准迁证办理 | 合法稳定住所落户(自有房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城镇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开具准迁证。 |
1、受理 2、审核 3、开具准迁证 |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 2、身份证 3、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11 | 户口迁入 | 准迁证办理 | 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包含租赁房屋、公租房、廉租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要落户房屋在城镇范围内且具有公(廉)租房或商品房属性。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开具准迁证。 |
1、受理 2、审核 3、开具准迁证 |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 2、身份证 3、房屋租赁合同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12 | 户口迁入 | 准迁证办理 | 技术工人户口迁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需要的技术工作,在城镇经常居住地申请落户。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开具准迁证。 |
1、受理 2、审核 3、开具准迁证 | 1、申请人户口簿 2、身份证 3、技术等级证书或资格证书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13 | 户口迁入 | 准迁证办理 | 家属随军户口迁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现役军人家属因随军申请落户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开具准迁证。 |
1、受理 2、审核 3、开具准迁证 |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 2、身份证 3、部队师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随军审批表 4、结婚证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14 | 户口迁入 | 准迁证办理 | 就业落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签订劳动合同人员,申请在城镇落户。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开具准迁证。 |
1、受理 2、审核 3、开具准迁证 | 1、申请人户口簿 2、身份证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证明或者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15 | 户口迁入 | 准迁证办理 | 创业落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人员,申请落户。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开具准迁证。 |
1、受理 2、审核 3、开具准迁证 | 1、工商执照 2、申请人户口簿 3、身份证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16 | 户口迁入 | 准迁证办理 | 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申请在城镇落户。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开具准迁证。 |
1、受理 2、审核 3、开具准迁证 | 1、申请人户口簿 2、身份证 3、具有调配权的组织、人事部门的调动文件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17 | 户口迁入 | 准迁证办理 | 连续居住期限落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在城镇范围内连续条件居住半年以上人员申请落户。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开具准迁证。 |
1、受理 2、审核 3、开具准迁证 |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 2、身份证 3、居住证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18 | 户口迁入 | 准迁证办理 | 人才引进落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人员申请在城镇落户。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开具准迁证。 |
1、受理 2、审核 3、开具准迁证 | 1、申请人户口簿 2、身份证 3、大中专毕业证或职业资格证书 4、拟落地户口簿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19 | 户口迁入 | 大中专毕业学生户口迁入 | 省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在城镇经常居住地申请落户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1、受理 2、审核 3、办理落户 | 1、身份证 2、大、中专院校毕业证 3、户口迁移证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20 | 户口迁入 | 大中专毕业学生户口迁入 | 省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高校毕业生、区内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在城镇经常居住地申请落户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1、受理 2、审核 3、办理落户 | 1、身份证 2、大、中专院校毕业证 3、户口迁移证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21 | 户口迁入 | 大中专在读学生户口迁入 | 省外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考取我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术学校的学生。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1、受理 2、审核 3、办理落户 | 1、身份证 2、录取通知书 3、户口迁移证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22 | 户口迁入 | 大中专在读学生户口迁入 | 省内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考取我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术学校的学生。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1、受理 2、审核 3、办理落户 | 1、身份证 2、录取通知书 3、户口迁移证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23 | 户口迁出 | 准迁证迁出 | 准迁证迁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持《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的人员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注销户口,出具迁移证。 |
1、受理 2、审核 3、出具迁移证 | 1、《准予迁入证明》 2、居民户口簿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24 | 户口迁出 | 大中专生迁出 | 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迁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户口在学校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后申请将户口迁出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注销户口,出具迁移证。 |
1、受理 2、审核 3、出具迁移证 | 1、身份证 2、《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3、《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25 | 户口迁出 | 大中专生迁出 | 大、中专院校录取迁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被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入学时自愿申请将户口迁往学校所在地人员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注销户口,出具迁移证。 |
1、受理 2、审核 3、出具迁移证 | 1、身份证 2、录取通知书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26 | 户口迁出 | 大中专生迁出 | 大、中专院校转学、退学迁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申请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出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注销户口,出具迁移证。 |
1、受理 2、审核 3、出具迁移证 | 学校出具的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文件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27 | 变更更正 | 户主变更 | 户主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1.原户主户口迁出或注销的 2.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3.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及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的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理变更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1、房屋所有权证或户口内成员协商一致声明 2、居民户口簿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28 | 变更更正 | 非主项变更 | 添加曾用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公民申请将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理变更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1、居民户口簿 2、载有曾用名的原始户口资料复印件。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29 | 变更更正 | 非主项变更 | 婚姻状况由未婚改为已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婚姻状况变更、更正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理变更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1、结婚证 2、居民户口簿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30 | 变更更正 | 非主项变更 | 婚姻状况由已婚改为离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婚姻状况变更、更正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理变更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1、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 2、居民户口簿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31 | 变更更正 | 非主项变更 | 文化程度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文化程度变更、更正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理变更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1、证明其文化程度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如毕业证等) 2、居民户口簿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32 | 变更更正 | 非主项变更 | 户口登记本市(县)其他住址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户口登记本市(县)其他住址变更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理变更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1、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 2、居民户口簿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33 | 变更更正 | 非主项变更 | 户口登记籍贯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户口登记籍贯更正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理变更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1、祖父户口簿及与祖父的相互关系证明 2、居民户口簿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34 | 变更更正 | 非主项变更 | 服务处所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服务处所变更更正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理变更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1、本人工作证或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2、居民户口簿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35 | 变更更正 | 主项变更 | 姓氏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5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可适当延长 | 5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可适当延长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1.变更为父亲或母亲的姓氏 2.变更为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3.因由法定抚养人之外的人抚养而变更为抚养人姓氏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报旗县(市、区)公安局审批。 3、旗县(市、区)公安局审核批准落户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办理户口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审批 4、办结 | 1、居民户口簿 2、身份证原件 3、亲属关系证明或抚养关系证明未成年人变更提供监护人或抚养人的协商一致意见书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否 | 是 | 否 | 2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36 | 变更更正 | 主项变更 | 成年人姓名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拟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安部规定的关于公民姓氏和通用规范汉字、字体要求的,可申请办理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1、居民户口簿 2、身份证原件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37 | 变更更正 | 主项变更 | 未成年人姓名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1.父母协商一致为未成年子女办理姓名变更 2.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1、父母共同签署的协商一致意见书 2、居民户口簿 3、身份证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38 | 变更更正 | 主项变更 | 性别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实施变性手术,申请变更性别登记人员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1、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2、居民户口簿 3、身份证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39 | 变更更正 | 主项变更 | 民族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可适当延长 | 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可适当延长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两年内,可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可申请变更民族成分一次:(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起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报旗县(市、区)公安局审批。 3、旗县(市、区)公安局审核批准落户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办理户口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旗县局审批 4、办结 | 1、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审核同意书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否 | 是 | 否 | 2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40 | 变更更正 | 项目更正 | 出生日期更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1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可适当延长 | 1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可适当延长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户口登记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等原始出生证件不符或与干部人事档案登记的出生日期不符的人员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报旗县(市、区)公安局审批。 3、旗县(市、区)公安局审核批准后,报盟市公安局审批。 4、盟市公安局审核批准落户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办理户口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旗县局审批 4、盟市公安局审批 5、办结 |
1、变更申请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否 | 是 | 否 | 2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41 | 证明开具 | 户籍证明 | 户籍证明 | 无特定法律依据 | 公共服务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在银行等单位办理业务时,需要提供户籍证明作为辅助材料的,向户籍所在派出所申请开具证明 1、申请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当场开具。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42 | 证明开具 | 项目变更更正证明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 | 无特定法律依据 | 公共服务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向办理变动业务的派出所申请开具证明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43 | 证明开具 | 注销户口证明 | 注销户口证明 | 无特定法律依据 | 公共服务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户口被注销,向办理注销户口业务的派出所申请开具证明。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已注销户口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1、开具证明申请 2、申请人有效证件 |
免收费 | 无 | 主动便民服务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44 | 证明开具 | 亲属关系证明 | 亲属关系证明 | 无特定法律依据 | 公共服务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曾经在同一户口的人员,通过查阅历史档案能够证明亲属关系,可向户口所在地或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申请开具证明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1、开具证明申请 2、申请人有效证件 |
免收费 | 无 | 主动便民服务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是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45 | 户口簿补领 | 户口簿补领 | 户口簿丢失补领 | 无特定法律依据 | 公共服务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居住地旗县(市、区)办证大厅或居住地辖区派出所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1.户口薄丢失、损坏。2.申请人必须为户主或者户主委托的户内成员。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1、居民身份证 2、户主委托的户内成员申请的提供委托书 |
免收费 | 无 | 主动便民服务 | 是 | 是 | 是 | 1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46 | 居民身份证申领 | 身份证申领 | 身份证首次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60日 | 25日 | 居住地旗县(市、区)办证大厅或居住地辖区派出所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公民没有办理过居民身份证人员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居民户口簿 | 免收费 | 无 | 法定 | 否 | 否 | 否 | 2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47 | 居民身份证申领 | 身份证申领 | 身份证丢失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60日 | 25日 | 居住地旗县(市、区)办证大厅或居住地辖区派出所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居民户口簿 | 40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无 | 法定 | 否 | 否 | 否 | 2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48 | 居民身份证申领 | 身份证申领 | 身份证损坏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60日 | 25日 | 居住地旗县(市、区)办证大厅或居住地辖区派出所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公民居民身份证损坏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居民户口簿 | 40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无 | 法定 | 否 | 否 | 否 | 2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49 | 居民身份证申领 | 身份证申领 | 身份证到期换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60日 | 25日 | 居住地旗县(市、区)办证大厅或居住地辖区派出所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公民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证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
20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无 | 法定 | 否 | 否 | 否 | 2次 | 否 | 否 | 否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50 | 异地身份证办理 | 异地身份证申领、挂失申报、丢失招领 | 有效期满、丢失损坏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 无特定法律依据 | 行政确认 | 暂住地辖区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60日 | 25日 | 居住地旗县(市、区)办证大厅或居住地辖区派出所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离开户口所在地居住,已办理暂住登记的人员,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丢失、损坏,需要在异地换领、补领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暂住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居民户口簿或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工作证》、《学生证》、《驾驶证》、《护照》等有效证件之一 | 到期换领收费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收费40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 | 法定 | 否 | 否 | 否 | 2次 | 是 | 否 | 否 | 全区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51 | 异地身份证办理 | 异地身份证申领、挂失申报、丢失招领 | 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 | 无特定法律依据 | 公共服务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就近派出所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 1、申报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就近派出所提交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 2、户籍内勤核验申请人身份信息,核实通过,当场办结。(如申报挂失的居民身份证已登记指纹信息的,应当现场比对指纹信息) |
1、受理 2、核验 3、办结 | 本人有效证件 | 免收费 | 《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 | 主动便民服务 | 是 | 否 | 是 | 1次 | 是 | 否 | 否 | 全国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52 | 异地身份证办理 | 异地身份证申领、挂失申报、丢失招领 | 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 | 无特定法律依据 | 公共服务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就近派出所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群众捡拾到丢失的居民身份证 1、群众捡拾到丢失的居民身份证,向就近的公安派出所交回 2、派出所统一录入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 |
1、捡拾 2、交回 | 捡拾到的居民身份证 | 免收费 | 无 | 主动便民服务 | 是 | 否 | 是 | 1次 | 是 | 否 | 否 | 全国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53 | 临时身份证申领 | 临时身份证申领 | 临时身份证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当日办结 | 当日办结 | 居住地旗县(市、区)办证大厅或居住地辖区派出所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政大厅)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
10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无 | 法定 | 是 | 否 | 是 | 1次 | 是 | 否 | 否 | 全区 | 无 | |
| 治安管理总队户政管理支队 | 254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二条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2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居住地旗县(市、区)办证大厅或居住地辖区派出所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的港澳台居民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居住地旗县(市、区)办证大厅或居住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申请。 2、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1、出入境证件 2、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
首次不收费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十七条 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办法参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无 | 法定 | 否 | 否 | 否 | 2次 | 否 | 否 | 否 | 居住地派出所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