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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纳税人的合理需求,与纳税人约定适当的时间办理涉税事项。
(二)纳税人可采取当面预约和电话预约等形式,预约申请一般应提前1—3个工作日约定。
(三)预约服务内容包括涉税业务办理,税收政策咨询等事项。
(四)税务机关要建立《预约服务登记薄》,对已确定预约服务的,税务机关不得单方面解除。因特殊情况需解除预约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与纳税人协商解决,并重新安排预约时间。对超过预约时间而未到场的,视为纳税人主动放弃预约服务。
(五)预约服务的范围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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