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条例》(2026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829号第三次修订,3月20日施行)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住建部规章第十一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现行2025年修订版,2026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占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绿地,经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交回原绿地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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