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农机操作人员、农机合作社、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
为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惠农政策,维护政策实施严肃性与公平性,规范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杜绝违规套取、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现就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处置管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明确中央、省级财政设立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牧民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先进适用农机具,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骗取、套取、挪用补贴资金。
(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06年制定,2018年修正):规定享受补贴购置的农牧业机械,2年内擅自转让、出售的,由旗县级以上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上缴财政。
(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明确严厉打击虚购报补、重复报补、补贴机具违规转让牟利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购机主体,取消其3年农机购置补贴享受资格。
(四)《内蒙古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内农牧机发〔2024〕517号),重申享受补贴的农机具,自补贴兑付之日起2年内,不得擅自转让、出售、变卖、抵债,违规者全额追回补贴资金。
二、核心监管规定
所有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耕整机、播种机、收获机等各类农用机具,自补贴资金兑付当日起,设置2年政策监管期。监管期内,购机主体严禁私自对补贴农机具进行出售、转让、变卖、抵债、出租牟利等违规处置行为。
三、违规处置后果
凡在监管期内违规处置补贴农机具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具体措施如下:
(一)全额追缴购机主体已享受的农机补贴资金,全额上缴财政;
(二) 取消当事人3年内申请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及各类农业惠农扶持政策的资格;
(三)将违规主体纳入农机补贴诚信失信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公示;
(四)对涉嫌恶意套取国家惠农补贴、情节严重、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特殊情况处置流程
监管期内,购机主体因土地流转灭失、重大疾病、农业生产结构重大调整等不可抗力、特殊客观原因,确需处置补贴农机具的,严禁私下交易,须严格按程序报批:
(一)提前向属地旗(县、区)农牧(农机)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机具处置原因、处置方式等情况;
(二)由主管部门开展实地调查核实,审核通过并批准后,按规定足额退回对应补贴资金;
(三)完成资金退还、手续备案后,方可依法依规处置农机具,严禁先处置后报备、私下交易等违规行为。
五、监督举报方式
为保障惠农政策落地见效,维护公平公正的政策实施环境,现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农机补贴机具违规转卖、虚假购机套取补贴等违规违法行为,均可如实举报。
举报电话:0472—5255398
受理单位:滨河大厦三楼3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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