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头稀土高新区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 | |||||||||
| 序号 | 自治区级行业主管部门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及保留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实施层级 | 备注 |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
| 1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九条核准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 行政法规 | 自治区、盟市发改部门或审批部门 |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委政法委 |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或审批部门 | 重大项目 |
| 2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九条核准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 行政法规 | 自治区、盟市发改部门或审批部门 |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 |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或审批部门 | |
| 3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项目所在地节能审查机关初审意见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 |
【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 生产、使用。 |
部门规章 | 自治区、盟市发改部门 |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发改部门 |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或审批部门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 4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 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等因私出国(境)证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第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第四条: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
法律、规范性文件 |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 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 5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 申办前往港澳通行证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九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7]4583号)第七条(四)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 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 6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 父母在内地无子女的证明 | 申办前往港澳通行证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九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7]4583号) 第五条(五)60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18周岁以上子女的;须提交父母在内地无子女关系证明。 |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 卫生计生行业委员会或公安户政部门等 |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 7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 进入许可 | 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逗留签注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读取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九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号)(四)第(二)项中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 5.逗留。(1)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与案件,并提交复印件。 |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 香港入境事务处 |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 8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 确认录取证明书 | 往来港澳通行证就学签注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读取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九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号)(四)第(二)项中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 5.逗留。(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 |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 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 |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 9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 外地雇员逗留许可 | 往来港澳通行证逗留签注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读取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九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号)(四)第(二)项中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 5.逗留。(2)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 |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 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 |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 10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 台湾居民定居申请相应证明 |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第十四条:国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台湾居民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0]73号) 三、申请手续。(六)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七)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相应证明。(一)在台湾孤身一人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和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二)申请夫妻团聚的,需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三)在大陆投资的,需交验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四)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需提交国家人事部或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有关证明。(五)台湾上层人士或因对台工作需要拟安置定居的人员,由国务院台办、中央统战部出具有关证明。 |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 台湾相关主管部门、公证部门,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等 |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 11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 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 大陆居民申办往来台湾通行证探亲、应邀、商务、学习、定居、乘务、其他类签注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 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5]2653号)六、申请事由证明材料 (二)赴台探亲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三)赴台定居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须提交复印件的,可以留存电子扫描图片替代;电子类入台许可视为原件。 |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 台湾相关主管部门 |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 12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 赴台批件 | 往来台湾通行证应邀签注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5]2653号)六、申请事由证明材料 (四)应邀赴台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 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 |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 13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 赴台立项批复 | 往来台湾通行证商务签注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5]2653号) 六、申请事由证明材料 (五)赴台进行商务活动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 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 |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 14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 赴台学习证明 | 往来台湾通行证学习签注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5]2653号)六、申请事由证明材料 (六)赴台学习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台湾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 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 |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 15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 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36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第37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核发。 【文件】《关于认真参与开展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严格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对居民自建房改造为旅馆经营的,应当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
行政法规、文件 | 旗县级公安机关 | 由住建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 | 旗县级公安机关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 16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 安装技术防范设施的验收报告 | 弩的制造行政审批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附件第32项: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1999年9月28日公治〔1999〕1646号)…… 二、严格对弩的生产、销售、进口的管理:(一)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公安厅、局的批准文件办理登记注册。除经批准的弩制造、进口企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弩。一、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严格对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的管理审批。申请设立弩制造企业应填写申请制造弩审批表,并提交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经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核,报省级公安机关审批…… |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自治区公安机关 | 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 自治区级公安机关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 17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 安装技术防范设施的验收报告 | 弩的使用行政审批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第32项: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1999年9月28日公治〔1999〕1646号)…… 一、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严格对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的管理审批。申请设立弩制造企业应填写申请制造弩审批表,并提交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经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核,报省级公安机关审批……二、严格对弩的生产、销售、进口的管理:(一)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公安厅、局的批准文件办理登记注册。除经批准的弩制造、进口企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弩。 |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自治区公安机关 | 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 自治区级公安机关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 18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 国内三级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 | 出生登记(非婚生婴儿落户随父亲落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法律 | 派出所 | 卫健部门、司法鉴定机构 | 派出所 | |
| 19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 村(居)委会申报的需提供申报人单位介绍信 | 死亡注销户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
法律 | 派出所 | 村(居)民委员会 | 派出所 | |
| 20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 监控、安检设备检测验收报告 | 娱乐场所备案 |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3号)第五条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 部门规章 | 旗县级公安机关 | 符合相关检测验收标准机构 | 旗县级公安机关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 21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 民爆物品专用仓库证明材料(原件)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行政法规 | 自治区级、盟市级公安机关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 | 自治区级、盟市级公安机关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 22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 首席代表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 | 【法律】《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年44号)第十二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三)拟设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简历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或者声明;……变更登记依据:第十四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文件】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 (二)变更登记 2、所需提交的材料……(2)首席代表变更……⑦拟任首席代表无犯罪证明材料或声明。 |
法律、文件 | 自治区级公安机关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自治区级公安机关 | |
| 23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 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文件 |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 | 【法律】《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年44号)第十二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六)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文件;……变更登记依据:第十四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文件】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 (二)变更登记2、所需提交的材料(1)名称变更:境外非政府组织名称发生变更的,其境内代表机构名称应作相应变更。①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2)首席代表变更①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3)住所变更①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4)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变更①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5)业务主管单位变更……③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④拟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
法律、文件 | 自治区公安机关 | 业务主管单位 | 自治区级公安机关 | |
| 24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 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未曾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证明 |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 【法律】《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年44号)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撤销代表机构的;(二)境外非政府组织终止的;(三)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后,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妥善办理善后事宜。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涉及相关法律责任的,由该境外非政府组织承担。 【文件】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一、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 (四)注销登记2、所需提交的材料……(4)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未曾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证明;…… |
法律、文件 | 自治区公安机关 | 外汇管理部门 | 自治区级公安机关 | |
| 25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 银行账户注销证明 |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 【法律】《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年44号)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撤销代表机构的;(二)境外非政府组织终止的;(三)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后,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妥善办理善后事宜。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涉及相关法律责任的,由该境外非政府组织承担。 【文件】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一、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 (四)注销登记2、所需提交的材料……(5)银行账户注销证明;…… |
法律、文件 | 自治区公安机关 | 设立账户的银行 | 自治区级公安机关 | |
| 26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 中方合作单位获得批准的文件 | 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备案 | 【法律】《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年44号)第十七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中方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五)中方合作单位获得批准的文件;…… | 法律 | 自治区公安机关 | 业务主管单位 | 自治区级公安机关 | |
| 27 | 自治区民政厅 | 反映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收入、财产等相关证明事项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给付 |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第九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
规范性文件 | 民政部门 | 相关业务主管单位 | 旗县级民政部门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 28 | 自治区民政厅 | 反映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收入、财产等相关证明事项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第十条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 规范性文件 | 民政部门 | 相关业务主管单位 | 旗县级民政部门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 29 | 自治区民政厅 | 反映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收入、财产等相关证明事项 | 临时救助金给付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二)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 规范性文件 | 民政部门 | 相关业务主管单位 | 旗县级民政部门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 30 | 自治区民政厅 |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行政法规 | 民政部门 |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 | 自治区级、盟市、旗县 | |
| 31 | 自治区民政厅 |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行政法规 | 民政部门 |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 | 自治区级、盟市、旗县 | |
| 32 | 自治区民政厅 | 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 行政法规 | 民政部门 |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 | 自治区级、盟市、旗县 | |
| 33 | 自治区民政厅 | 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法规 | 民政部门 |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 | 自治区级、盟市、旗县 | |
| 34 | 自治区民政厅 | 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 行政法规 | 民政部门 |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嘎查村(居)民委员会、人民法院、民政部门 | 旗县级民政部门 | |
| 35 | 自治区民政厅 | 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行政法规 | 民政部门 | 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旗县级民政部门 | |
| 36 | 自治区民政厅 |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六条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 行政法规 | 民政部门 | 公安机关 | 旗县级民政部门 | |
| 37 | 自治区民政厅 | 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 行政法规 | 民政部门 | 公安机关 | 旗县级民政部门 | |
| 38 | 自治区民政厅 |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规范性文件】《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 规范性文件 | 民政部门 | 公安机关 | 旗县级民政部门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 39 | 自治区民政厅 | 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证明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 行政法规 | 民政部门 |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 旗县级民政部门 | |
| 40 | 自治区民政厅 | 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行政法规 | 民政部门 |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公安机关 | 旗县级民政部门 | |
| 41 | 自治区民政厅 |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六条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 | 行政法规 | 民政部门 | 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县级残疾人联合会、人民法院、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旗县级民政部门 | |
| 42 | 自治区民政厅 | 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失踪或死亡证明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失踪或死亡证明 | 规范性文件 | 民政部门 |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医疗机构 | 旗县级民政部门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 43 | 自治区民政厅 | 学校出具的读书证明 | 对孤儿助学金的给付 | 【规范性文件】《孤儿助学金办理指南》三、如何申请孤儿助学金及需要提交的材料2.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的对象,申请孤儿助学金需要提交材料:⑤学校开的读书证明 | 规范性文件 | 民政部门 | 教育部门 | 旗县级民政部门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 44 | 自治区民政厅 | 残疾人证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62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9〕78号) | 规范性文件 | 民政部门 | 残疾人联合会 | 旗县级民政部门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 45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住房证明 | 公租房承租、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 部门规章 |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 出具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其他房产证明单位 | 盟市级、旗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 46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收入证明 | 公租房承租、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 部门规章 |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 用人单位、公积金中心、社保经办机构、居住所在地区社区、税务经办机构。 | 盟市级、旗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 47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稳定工作证明 | 公租房承租、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 部门规章 |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 用人单位 | 盟市级、旗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 48 |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 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说明/第三方的承诺书/与第三方签署的协议书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部门规章】《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 31 号) 第六条 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四)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
部门规章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三人 |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 49 |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当地商务部门同意的证明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规范性文件】《国家旅游局关于落实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5〕96号)二、做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对接工作(二)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应先经商务部门审批,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最后申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据此,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直接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依照内资旅行社的审批程序办理。 | 规范性文件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各受委托的盟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商务主管部门 | 外商投资行为需商务部门批准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 50 | 内蒙古自治区 林业和草原局 |
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 | 核发林木采伐 许可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 法律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部门 | 旗县(市、区)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自治区级、 盟市级、 旗县级林业和草原部门 |
|
| 51 | 内蒙古自治区 林业和草原局 |
关于地类权属、补偿事宜以及是否存在矛盾纠纷的情况说明文件 | 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第七条 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批......第九条 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内林草草监发〔2020〕380号)第七条 工程建设、勘查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批......第十一条 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二)项目批准文件或者占用草原情况说明;(三)补偿协议;(四)草原权属材料;(五)草原植被恢复方案;(六)拟临时占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
法律、规范性文件 | 林业和 草原部门 |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苏木(乡镇)政府 | 盟市级、旗县级林业和草原部门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 52 | 内蒙古自治区 林业和草原局 |
关于地类权属、补偿事宜以及是否存在矛盾纠纷的情况说明文件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70公顷及以下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规范性文件】《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 第八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 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内林草草监发〔2020〕380号)第八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 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四) 草原权属材料;第十条 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四)草原权属材料;第十四条 草原征占用申请材料具体要求:(五)草原权属材料。包括拟征占用草原涉及的草原所有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和草 原承包经营权证。不能提供草原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供草原权属证明。涉及草原所有权或者草原使用权的草原权属证明,由旗县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出具;涉及草原承包经营权的,由草原所有 权单位或者草原使用权单位出具。 |
法律、规范性文件 | 林业和 草原部门/盟市政务服务局/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苏木乡镇(街道)政府、嘎查(村、居)委员会 | 盟市级、旗县级林业和草原部门,苏木乡镇(街道) | |
| 53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五十八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 法律 | 自治区、盟市、旗县林业和草原部门 | 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 | 盟市级、旗县级林业和草原部门,苏木乡镇(街道) |
|
| 54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项目批准文件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在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草原征占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 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行政法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第50号令)第五条 修筑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二)拟修筑设施必须建设且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说明材料。包括:拟修筑设施项目批准文件及规划或者工程设计文件等;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修筑设施在选址选线上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比选方案。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第九条 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核办事指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四、申请材料 (二)项目批准文件(1份)。”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内林草草监发[2020]380号)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探和开发建设项目确需征占用草原的,除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有效期内的勘探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 |
法律、法规 | 林业和草原部门 | 相关项目审批部门 |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林业和草原部门、苏木乡镇(街道) | |
| 55 | 内蒙古自治 区气象局 |
技术职称证书 | 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 【部门规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颁布,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41号修改)第十一条 满足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乙级资质。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二)《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 (四)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以及检定或者校准证书;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部门规章 | 气象主管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 自治区级气象主管机构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 56 |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 确定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单位执业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第十八条(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 部门规章 | 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 各盟市、旗县社保中心 | 自治区级消防救援机构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 57 |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 工作经历证明 | 确定拟报考消防设施操作员考生从业年限 |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颁布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63号),1.8.1条申报条件,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XX年(含)以上。 | 规范性文件 | 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 工作单位 | 自治区级消防救援机构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包头稀土高新区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
发文时间:2023-09-27 16:52
资料来源:包头市稀土高新区
登录/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