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登记表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单位 | 案卷归档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日期 | 处罚依据 |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 是 否 已 结 案 |
是否重大行政处罚 | 备 注 | ||||||
| 警 告 |
罚款 金额 |
没收(财 物)金额 |
停产停 业期限 (天数) |
暂扣、吊 销许可 证、执照 |
行政 拘留 (天数) |
其他行 政处罚 | |||||||||
| 1 | 包头市润喆商贸有限公司 | 包开市监处罚〔2026〕09号 | 包头市润喆商贸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 2026年1月6日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 2. 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050元。 |
否 | 0.5万元 | 0.105万元 | 否 | 否 | 否 | 无 | 是 | 否 | |
| 2 | 包头珉睿食品有限公司 | 包开市监处罚〔2026〕10号 | 包头珉睿食品有限公司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 2026年1月6日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168元; 2. 处以5000元罚款。 合计:5168元 |
否 | 0.5万元 | 0.0168万元 | 否 | 否 | 否 | 无 | 是 | 否 | |
食品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发文时间:2026-01-08 14:06
资料来源:包头市稀土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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