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基本信息:
2025年12月24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通知,稀土开发区辰酉食品加工厂所生产的广味腊肠诱惑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产品,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当即制定现场检查笔录及立案审批表,本局予以立案调查。之后执法人员对蔚芪枝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根据执法人员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2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9日生产广味腊肠2箱(每箱6袋),并以每箱290元的价格销售给青山区赵润全冷冻鲜副食品店。获取违法所得580元。
处罚情况:
本局认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四)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施、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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