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久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205户企业:
经查,你公司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公示企业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2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和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包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稀土高新区市场监管和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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