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高新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为了加强区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确保粮食市场稳定,提高防范风险应急救助能力,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订了《稀土高新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背景、依据
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包头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修订)有关法规,在原《稀土高新区应急储备粮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对原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科学修订完善。
二、《办法》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区级储备粮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生产,促进农业发展,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区级储备粮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区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节约成本、降低费用。
三、《办法》执行范围和施行时间
执行范围稀土高新区,施行时间2025年5月30日。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44条。
第一章总则,1-9条。明确区级储备粮权归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稀土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发改科(粮食局)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区级储备粮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的利息和费用补贴,负责对区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包头市分支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包头市有关规定,安排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区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第二章区级应急储备粮的计划,10-13条。区经济发展局发改科(粮食局)会同区财政金融局、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包头市下达的稀土高新区储备粮规模,提出区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报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分解下达至承储企业。
第三章区级储备粮的储存,14-18条。明确了承储企业应具备的条件、遵守规定、禁止行等三部分内容,包括:1、仓库容量必须大于承储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区级储备粮储存期间温度、水分、虫害密度的条件;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资格,达到规定的信用等级标准;近年内无严重违法经营和重大坏粮事故记录。2、严格执行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储存、轮换等政策和业务规定,按计划完成收购、销售、轮换等任务;对区级储备粮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落实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地点,保证区级储备粮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健全粮食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粮食入库和出库检验制度,并在储存期间对粮食质量进行管控,建立区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少于5年;健全区级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岗位和职责,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按照相关要求对区级储备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置,不能处置的应及时上报区经济发展局发改科(粮食局);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财务、会计制度,保证报送的区级储备粮相关资料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落实粮食储备信息化监管要求,保障信息化监管系统网络和硬件安全。3、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拒不执行或不按要求执行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指令;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在区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换区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区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影响区级储备粮质量;擅自将承储的区级储备粮委托其他企业代储;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不正当手段套取价差,骗取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和贷款;将区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用区级储备粮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府储备粮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区级储备粮的轮换,19-25条。区级储备粮轮换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政策,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第五章区级储备粮的动用,26-29条。动用区级储备粮,由稀土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发改科(粮食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粮食市场变化情况,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报经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报市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稀土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发改科(粮食局)会同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包头市分行组织有关企业具体实施。
市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价格异常波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等情况,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可以直接动用区级储备粮用于保障供应,平抑物价。
第六章资金管理,30-34条。参照中央和自治区储备粮油现行补贴标准,区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标准:小麦、玉米 100 元/吨/年,按年度拨付;轮换费补贴标准:小麦、玉米100 元/吨/年,轮换费在轮换完成并经区经济发展局发改科(粮食局)验收合格后,由区财政局予以拨付;贷款利息补贴,实行据实补贴,由区财政局按季拨付。
第七章区级储备粮的监督检查,35-39条。区经济发展局发改科(粮食局)、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包头市分行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承储企业依照本办法及相关粮食法规进行监督检查。了解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执行情况,确保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章法律责任,41-43条。对区经济发展局发改科(粮食局)、区财政金融局及农业发展银行等监管部门单位及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44条,管理办法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施行,原《办法》废止。
五、关键词诠释
区级储备粮:是指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确保粮食市场稳定,提高防范风险应急救助能力,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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