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新区党政办公室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 (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对应职责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 1 | 机构信息 | 法定职责 | 主要职责 | 主要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1.第二十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稀土高新区党政办公室(保密机要局) | 法定公开 | 管委会门户网站 | √ | 行政党建办 | 负责部门的党群工作; | |
| 2 | 机构设置 | 领导分工 | 领导名单、简介及分工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稀土高新区党政办公室(保密机要局) | 法定公开 | 管委会门户网站 | √ | 行政党建办 | 负责部门的党群工作; | ||||
| 机构职能 | 内设科室职能、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稀土高新区党政办公室(保密机要局) | 法定公开 | 管委会门户网站 | √ | 行政党建办 | 负责部门的党群工作; | ||||||
| 3 | 财政信息 | 部门预算 | 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预算,部门绩效管理情况、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绩效目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七款第八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行政法规 |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长期公示 | 稀土高新区财政金融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口政府公报 腾两微一端 口发布会/听证会 口广播电视 口纸质媒体 口公开查阅点 口政务服务中心 口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口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口精准推送 ■其他 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站财政预决算公开平台 |
√ |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预算科,国库科按照分工职责 | 高度重视,依法依规,有序开展预决算情况说明、“三公”经费支出预算、项目绩效公开工作,确保公开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 ||
| 部门决算 | 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决算报表、情况说明、“三公”经费支出决算,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七款第八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行政法规 | |||||||||||
| 4 |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目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包头稀土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发布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包头稀土高新区党政办公室(专项) | 在管委会领导下具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定期清理等工作。 | |
| 5 |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
重大行政决策 |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 包头稀土高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 |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等工作。 旗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编制、调整等工作。 |
行政规章 |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目录原则上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党委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印发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 包头稀土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发布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包头稀土高新区党政办公室(专项) | 负责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等工作。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编制、调整等工作。 | |
| 6 |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
重大行政决策 |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 包头稀土高新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行政规章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包头稀土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发布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包头稀土高新区党政办公室(专项) |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高新区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党工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
稀土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发文时间:2024-10-28 00:00
资料来源:包头市稀土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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