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新区社会事务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 (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对应职责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 1 | 机关简介 | 基本信息 | 办公地点及办公时间 | 社会事务局办公地点及办公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第二十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社会事务局(教育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发布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办公室 | 办公室主要负责全局机构职能设置、股室职能划分等相关信息公开。 | |
| 2 | 机构设置及机构职能 | 社会事务局内设机构设置及机构职能 | |||||||||||||
| 3 | 财政信息 | 财政预算、决算 | 社会事务局预算决算情况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七款第八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行政法规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社会事务局(教育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发布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办公室 | 按照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 ||
| 4 |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 | 应急预案、方案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
行政法规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社会事务局(教育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发布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卫生健康办 | 按照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 ||
| 5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社会事务局(教育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发布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卫生健康办 | 按照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 ||
| 6 | 行政件可和行政处罚 “双公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
法律、行政法规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社会事务局(教育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发布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卫生健康办 | 按照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 ||
| 7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解读文件制定背景、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解读机构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社会事务局(教育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发布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卫生健康办 | 按照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 ||
| 8 | 政策法规 | 政策文件 | 可以公开的与文化旅游有关的政策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题、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文号、有效性和正文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社会事务局(教育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发布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文体旅游办 | 按照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 |
| 9 | 重点领域信息 | 最低生活保障 | 低保相关政策实施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版);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十一)款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区社会事务局(教育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发布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区社会事务局(社会救助) | 社会救助股根据职能职责及时调整公开本领域信息;对特困供养人员救助实施情况进行监 测和监督。 | ||
| 10 | 重点领域信息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政策实施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版);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十一)款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区社会事务局(教育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发布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区社会事务局(社会救助) | 社会救助股根据职能职责及时调整公开本领域信息;对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监督。 | ||
| 11 | 重点领域信息 | 临时救助 | 临时救助相关政策实施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版);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十一)款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二、明确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区社会事务局(教育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发布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区社会事务局(社会救助) | 社会救助股根据职能职责及时调整公开本领域信息;对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监督。 | ||
稀土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发文时间:2024-10-29 15:02
资料来源:包头市稀土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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