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个体工商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未移出的,由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另册管理,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不再按照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统计和登记管理。经查,稀土高新区部分个体工商户存在被列入异常名录满两年未移出的情形。
请相关个体工商户(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于2026年3月26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或前往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完成信用修复。逾期未完成修复的,登记机关将依法对其进行另册管理。
申请信用修复需提交以下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4.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联系电话:稀土路市场监管所 0472-5159197
民馨路市场监管所 0472-5311700
万水泉市场监管所 0472-5153549
特此公告。
附件:稀土高新区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2年未移出的个体工商户信息
稀土高新区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2年未移出的个体工商户信息.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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