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保教费、生活费补助、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
一、资助对象
1、学前教育:资助对象是在经旗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2、义务教育:补助对象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含特殊教育)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普通高中教育:全市所有正式注册学籍普通高中在校学生。
二、资助学生的认定
1、依据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1修订)》(内教发【2021】13号)文件精神,各学校(幼儿园)成立以校长(园长)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相关制度,全面负责幼儿减免保教费、义教生活费补助、普高国家助学金等资助工作的受理、评审和发放工作。
2、认定等级分为A、B、C三类。
A类:主要指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救助学生、孤儿学生、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等情况;
B类:主要指学生及家庭只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等情况;
C类:主要指学生及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基本上学费用等情况。
三、资助项目和范围
1、学前教育资助项目:减免保教费补助
资助范围:城市按在园幼儿总数的5%、县镇按在园幼儿总数的20%、农村按在园幼儿总数的30%予以减免保教费。全市A类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受助人数按照总受助幼儿人数的25%测算。
2、义务教育资助项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资助范围:寄宿学生按寄宿生总数60%测算,非寄宿生按在校生20%测算。
3、普通高中教育资助项目:(1)免除普通高中学生学杂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 (2)国家助学金
资助范围:对所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免学杂费和教科书费,国家助学金按在校生总数30%测算。
四、资助标准
1、学前教育:A类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每生每年2000元, B、C类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每生每年1000元。
2、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按照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1250元执行,非寄宿生按照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625元执行。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按照小学每生每年1350元、初中1620元执行。
3、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为每生每年2000元,免教科书费标准为高一、高二年级每生每年550元,高三年级每生每年1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A类每生每年3000元,B类每生每年2000元,C类每生每年1000元。
登录/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