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查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评审职能转变,努力打造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保障财政投资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查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稀土高新区实际,特制定《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程造价审查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4月4日至4月18日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通过邮件、电话、书面的方式反馈至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评审和收付中心。
联系电话:0472-5255510
电子邮箱:78776587@qq.com
通信地址:包头市滨河大厦510室
文件内容说明:
建设单位应当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编制招标控制价。评审中心依法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查,并接受审计监督。
评审中心应当依法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阶段的现场核查、进度款及竣工结算审查,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不足10万元的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审核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主体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内部控制管理,并对提供至评审中心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建设单位及评审中心按照政府采购制度及有关规定,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完成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及现场核查工作。
征求意见结果说明:2023年4月4日-2023年4月18日,稀土高新区投资评审收付中心在“包头稀土高新区”门户网站的“决策征求意见”栏目中,对《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程造价审查工作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为期15天的公示及征求意见。截至4月19日,共收到意见0条,特此说明。
稀土高新区投资评审和收付中心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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