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稀土高新区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力度,更好的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推进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稀土高新区市场监管和城市管理局拟对《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行政综合部关于印发〔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包开行政部发〔2021〕14号)进行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9月14日至9月28日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通过邮件、电话的方式反馈至稀土高新区市场监管和城市管理局。
联系电话:0472-5300007
电子邮箱:zscq5300007@163.com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促进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的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包头稀土高新区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做如下规定。
第二条 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水平
对企事业单位开展高价值知识产权挖掘和布局、知识产权预警和评议、专利导航和专利专题数据库建设、知识产权运营等知识产权运用创新和管理创新项目,给予2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三条 增强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一)对新入选的高新区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示范学校、最有价值专利奖等给予2万元的资金扶持。
(二)对新入选的自治区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试点示范学校等给予3万元的资金扶持。
(三)对新入选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试点示范学校等给予5万元的资金扶持。
(四)对新入选的自治区专利奖,按照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资金扶持。
(五)对新入选的中国专利奖,按照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资金扶持。
(六)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国家标准认证和《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的企事业单位,每家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资金扶持。(仅限初次认证费用、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第四条 鼓励开展知识产权维权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事业单位,起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自身利益取得人民法院终审胜诉判决书的,或经人民法院调解实现主要诉讼请求的,根据其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五条 申请上述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真实可信,对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申请资助资格,追回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包头稀土高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企业免费提供专利信息查新检索、专利申请、专利纠纷调解等咨询服务,免费对企业专利工作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协助企业进行专利许可证贸易、专利诉讼、技术鉴定等工作。组织开展专利信息交流和国际合作。
第七条 本规定由稀土高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的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的说明
一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要求,修订稿取消了境外发明专利、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规定。
二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要求,修订稿新增了自治区专利奖的资助规定。
三是根据《稀土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合同》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决定组织开展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实施试点的通知》要求,修订稿新增了《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国家标准认证和《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的资助规定。
四是修订稿明确了各项资助金额。
稀土高新区市场监管和城市管理局
2023年9月14日
关于《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的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结果的说明
2023年9月14日-2023年9月28日,稀土高新区市场监管和城市管理局在“包头稀土高新区”门户网站的“决策征求意见”栏目中,对《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为期15天的公示及征求意见。截至9月29日,共收到意见0条,特此说明。
稀土高新区市场监管和城市管理局
202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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