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发展能力,规范和加强稀土高新区本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局初步制定了《包头稀土高新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自2025年8月5日至2025年8月20日止。社会各界如需提交意见建议,请在期限以内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通过邮件、电话的方式反馈至包头稀土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包头稀土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2025年8月5日
联系电话:15547335545
电子邮件:1099343337@qq.com
包头稀土高新区
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稀土高新区”)“两个稀土基地”高质量发展,强化科技创新策源能力与产业核心竞争力,构建系统化、规范化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体系,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自治区及包头市科技创新、财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结合稀土高新区产业发展实际与科技创新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由稀土高新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区内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财政资金,是推动稀土产业技术创新突破、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关键支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健全内控机制,规范管理流程,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监管全过程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聚焦产业,精准高效:资金使用严格限定于支持稀土及关联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重点发展领域,确保专款专用,杜绝截留、挤占、挪用,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战略引领,突出重点:紧密对接国家及自治区科技创新战略部署,立足稀土高新区产业优势与发展需求,优先支持稀土产业链“卡脖子”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创新生态优化,提升资金配置效能。
(四)绩效导向,动态优化:建立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科学设定目标,强化过程监控,严格结果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项目调整的重要依据,实现资金配置的持续优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科技创新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接上级科技发展战略,结合本区产业规划,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需求与支出计划;
(二)构建分层分类项目支持体系,组织项目申报、受理、评审、尽职调查、可行性论证,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三)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审核审批重大事项变更,配合财政金融局开展终止项目资金回收;
(四)建立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设定绩效目标,组织绩效监控与评价,协同审计监督工作;
(五)履行专项资金管理其他相关职责。
第五条 财政金融局作为资金保障与监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年度财政收支及科技创新需求,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保障落实;
(二)依据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预算资金;
(三)负责终止、撤销项目的资金收回与统筹再分配,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与财政监督检查,协同审计部门构建监督机制;
(五)履行财政资金管理其他法定职责。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作为项目的申报主体、资金使用主体和实施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涵盖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成果转化、绩效评价、科研诚信、伦理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内控机制;
(二)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保障人财物投入,确保达成技术指标与绩效目标;
(三)建立项目进展定期报告机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规范办理项目变更、终止及验收手续;
(四)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公开资金使用明细、结余情况、仪器共享及成果转化等信息;
(五)落实科技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科学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布局与转化应用,建立科研伦理审查机制;
(六)统筹管理项目负责人及合作单位,监督其项目实施与资金使用,对违规行为及时整改;
(七)对因故终止的项目,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经费决算及资产清单,配合完成资金清算与回收。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全面负责项目研发,确保投入足够时间精力,恪守科研诚信,依法合规行使经费使用、人员聘用等自主权;
(二)主导攻克技术难题,按要求完成科技报告编制、成果登记,推动成果转化应用;
(三)科学编制项目绩效目标与预算,确保目标可衡量、预算可执行,全程参与绩效自评与整改;
(四)规范留存科研原始记录,据实核算经费支出,编制决算报告,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直接责任;
(五)项目需终止或撤销时,及时向承担单位及科技创新局提交书面申请并详述原因;
(六)严格遵守科研伦理与安全规范,主动接受监督检查,配合绩效评价与审计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稀土高新区“稀土+”、装备制造、新材料等主导产业生态构建,主要资助以下科技创新活动:
(一)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面向新材料、新能源、装备制造等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卡脖子”技术、共性技术研发,突破产业发展瓶颈;
(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重大科技成果中试熟化、产业化示范及技术转移服务体系构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三)创新平台建设: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高能级创新载体建设,提升区域创新能力;
(四)创新人才团队培育:支持引进与培育高水平创新团队及青年科技人才,打造科技创新人才高地;
(五)创新创业生态优化:支持科技合作交流、创新创业孵化、科技金融融合、企业创新能力提升等服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六)其他重大科技创新:符合国家、自治区及稀土高新区战略导向与发展需求的其他重要科技创新事项。
禁止性规定:专项资金严禁用于罚款、捐赠、赞助、楼堂馆所建设等与科研无关支出,不得列支承担单位编制内人员基本工资。
第九条 资助对象与方式:
(一)资助对象:在稀土高新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研发条件与资金配套能力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及其他科技服务机构。
(二)支持方式:采用“事前资助 与事后奖励 相结合”模式:
1. 事前资助:项目立项后,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求核定并拨付资金;
2. 事后奖励:对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完成研发或提供科技创新服务,基于实施结果及绩效评价给予奖励性支持。
第四章 专项资金分配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依据项目创新性、重要性及对稀土产业发展的贡献度实施差异化配置。
第十一条 事前资助项目分配程序:
(一)指南发布:科技创新局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通知,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及周期;
(二)项目遴选:通过竞争性评审或“揭榜挂帅”等方式,组织技术、财务专家评审,形成立项建议;
(三)方案审定:科技创新局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请管委会相关会议审议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资金下达: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金融局会同科技创新局按规下达资金。
第十二条 事后奖励项目分配程序:
(一)方案审定:科技创新局依据相关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请管委会相关会议审议;
(二)资金下达:审议通过后,财政金融局按规下达奖励资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拨付原则与时限:资金拨付遵循“预算匹配、进度同步”原则。事前资助资金原则上于立项后30日内拨付;事后奖励资金于审批通过后30日内拨付。具体拨付可根据项目实际调整。
第十四条 核算管理:项目承担单位须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与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 支出管理: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应分别设立台账,清晰记录每笔支出,确保资金流向可追溯,账目与项目任务书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按国家及单位相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所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应按规定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十七条 结余资金处理:验收结论为“结题”或“不通过”的项目,其结余资金按财政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终止/撤销资金处理:项目终止或撤销时,承担单位须提交书面报告(含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等)、经费决算及资产清单,经科技创新局审核后,按规定处理相关资金。
第十九条 事后奖励资金使用:事后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需符合自治区及稀土高新区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绩效管理机制:建立“承担单位自评、科技创新局过程评价、财政金融局重点评价”的三级联动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一条 科研诚信管理:科技创新局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失信行为,记入相关单位及人员科研信用档案,并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第二十二条 监督协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稀土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施行与有效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施行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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