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健全完善稀土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全流程管理机制,切实提升项目实施的规范性、精准性和成效性,依据国家、自治区及包头市关于科技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划、政策文件和制度要求,结合我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实际,我局初步制定了《包头稀土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自2025年8月5日至2025年8月20日止。社会各界如需提交意见建议,请在期限以内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通过邮件、电话的方式反馈至包头稀土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包头稀土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2025年8月5日
联系电话:15547335545
电子邮件:1099343337@qq.com
包头稀土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规范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升科研资源配置效能与项目实施绩效,依据国家、自治区及包头市相关科技计划管理政策法规,结合高新区稀土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特点及科技创新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围绕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特别是稀土新材料及应用、战略性新兴产业),以科技计划项目为载体,组织开展战略性、系统性科研活动,着力推动战略目标实现、关键技术突破与科技成果转化,促进跨领域、跨单位协同创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高新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涵盖项目的申请、立项、实施、验收、绩效评价等全流程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科技创新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整体布局与规划,凝练产业发展关键技术需求,编制年度科技计划及经费预算方案;
(二)构建 “分层分类、精准适配” 的项目申报体系,制定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知),明确支持重点、申报条件、实施要求及管理规范;
(三)组织项目立项评审、过程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重大事项变更审批、项目终止及验收组织;建立并管理项目相关科研诚信档案;
(四)开展评审专家库建设、业务培训与履职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高新区管委会赋予的其他项目管理职责。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含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落实项目所需的配套资金、科研场地、设备设施及人员等保障条件;
(二)牵头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科研管理、经费管理、诚信建设等内部制度;负责向合作单位及时足额拨付经费,并统筹协调项目的整体实施;
(三)参与单位应接受牵头单位的管理与协调,按照任务分工完成相关研究任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任务分工;
(四)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推进实施,定期向科技创新局报告项目进展,及时报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技术、管理及风险问题;
(五)履行科技保密、知识产权保护、安全生产管理等法定义务,积极推动项目成果在高新区内转化落地;
(六)主动配合科技创新局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建立并妥善保管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
(七)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
(一)作为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研究团队,保证投入足够的研究时间和精力;恪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依法依规行使项目赋予的人财物管理自主权;
(二)组织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确保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和任务,按要求提交科技报告与成果登记材料;
(三)科学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并确保其可量化、可考核,组织开展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自我绩效评价;
(四)对项目申报材料、进展报告、验收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直接责任;
(五)规范、合理、有效使用科研经费,严格遵守经费管理相关规定,主动接受审计与监督;
(六)履行项目合作协议(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义务,保守项目涉及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七)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七条 咨询专家履职要求:
(一)坚持公平公正、独立客观的原则开展评审咨询工作,严格遵守回避制度与保密规定,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当干预;
(二)基于专业知识和能力出具评审意见,并对意见的科学性、公正性、可靠性负责;
(三)不得利用评审咨询便利为自身或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请托”等违规活动;
(四)严格保护项目申报单位的技术信息与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评审过程细节、讨论内容及评审结果;
(五)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申报指南(通知)编制与发布:
科技创新局围绕高新区重点产业(特别是稀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聚焦关键技术攻关、共性技术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等重点方向,遵循“问题导向、需求牵引、绩效优先”原则,编制竞争性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支持领域、申报资格条件、时间节点等要求,并通过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牵头单位须为在高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具备与项目要求相匹配的科研实力、成果转化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提供项目实施必需的研发条件保障;
(二)联合申报的项目,各参与单位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协议,明确牵头单位、各参与单位的分工职责、经费分配及知识产权归属等;鼓励与区外高水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合作;
(三)申报单位及其负责人近三年内无科研失信惩戒记录,未被列入社会信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项目负责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0 周岁,具备相关领域学术背景或技术积累,牵头在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不超过 2 项(自然科学基金除外);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类项目需明确首席专家,全面负责项目实施。
第十条 申报限制情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申报或参与申报):
(一)近三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正在接受相关部门立案调查的;
(二)主要资产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或强制执行,可能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三)承担的国家、自治区或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到期(含批准延期)后未按期申请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
(四)存在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或性质恶劣的社会失信记录,且相关惩戒措施仍在有效期内的;
(五)存在违背科研伦理规范或经查实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十一条 受理与形式审查:
科技创新局对接收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完整性、格式规范性、申报主体及负责人资格符合性等。形式审查通过的进入评审环节;未通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正的内容及期限。
第十二条评审论证:
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评审,可采用材料评审、会议答辩(含视频方式)等形式,重点评估项目的技术可行性与创新性、实施方案合理性、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承担单位能力及经费预算合理性等。评审专家原则上从相关领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根据评审需要,科技创新局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核实。
第十三条立项审批与公示:
科技创新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考察核实情况,结合年度计划和预算,提出拟立项项目及资金安排建议方案,报请高新区管委会相关会议审议。审议通过的项目名单,在高新区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予以正式立项。
第十四条任务书签订与资金下达:
科技创新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经费预算额度、实施周期、各方责任等核心条款。任务书内容应基于申报材料并经双方确认,不得实质性背离申报承诺。高新区财政部门依据立项文件和任务书,按程序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不予立项情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已立项的,撤销立项并追回财政资金):
(一)在申报、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获取立项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项目任务书或提交相关确认材料的;
(三)立项后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牵头单位、负责人或核心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的;
(四)存在操纵评审专家、恶意串通等严重干扰评审公正性行为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科研诚信管理规定或本办法相关要求的行为。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责任: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资金下达后及时启动项目实施工作,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内容、进度和要求推进研发活动,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项目顺利执行。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项目负责人变更、主要研究内容或考核指标调整、实施周期延长、承担单位(含参与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2个月向科技创新局提交书面变更申请,详细说明变更理由、依据和方案。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与中期检查:
项目牵头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科技创新局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实施周期不足3个月的项目,可并入下一年度报告)。科技创新局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可组织开展中期检查或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变更审批规则:
(一)承担单位变更:原则上不予批准。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需变更的,须提供原承担单位、拟新承担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共同签署的变更协议及履约承诺书,报科技创新局严格审批。
(二)负责人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证明新任负责人具备与原负责人同等或更高的资质能力和条件,报科技创新局审批。
(三)研究目标、考核指标变更:原则上不得降低原定目标水平。确需调整的,须提供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并组织专家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确保不降低研发标准,报科技创新局审批。
(四)实施周期延期:延期申请原则上仅限1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申请延期须提供因不可抗力或重大技术瓶颈等导致延期的证明材料。
(五)限制性规定:项目实施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变更与项目负责人变更不得同时进行。
(六)参与单位变更:须经项目牵头单位、拟退出参与单位、拟新增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提供所有相关单位签字盖章的变更协议,报科技创新局审批。
(七)经费预算调整:涉及财政资金预算调整的,须严格按照高新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过程评估与监管:
科技创新局按照“谁立项、谁监管”的原则,对项目实施进度、经费使用合规性、阶段性成果产出、风险控制等情况进行过程评估或抽查。评估结论分为“通过”、“限期整改”、“建议终止”三类。
第二十一条 限期整改与强制终止:
收到“限期整改”通知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对无法继续实施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申请终止;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科技创新局将启动强制终止程序。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终止):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可行且无替代方案,或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项目负责人因故无法履职,且无具备相应能力的合适人选替代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含牵头单位或主要参与单位)迁出高新区、注销或实质性停止研发经营活动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拒不配合科技创新局的正常监管、检查或绩效评价工作,或存在违规使用、截留、挪用、挤占财政资金等行为的;
(五)因国家政策重大调整、市场环境根本变化等原因,导致项目目标已失去实现意义或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
(六)项目执行所必需的关键资金、设备、原材料、核心人员或基础支撑条件等无法落实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按计划正常进行的;
(七)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违反项目任务书(协议)约定等重大违规情形的;
(八)项目组织管理混乱,导致项目无法有效推进的;
(九)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经科技创新局认定项目无法或不应继续实施的。
第二十三条 终止程序与资金处理:
(一)科技创新局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项目拟终止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项目相关工作,并配合开展项目经费审计;
(二)科技创新局组织开展项目终止专项审计,核实项目已使用经费情况、结余资金情况及是否存在违规使用行为;
(三)将拟终止项目名单及原因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下达正式的《项目终止通知书》;
(四)根据审计结论需退回财政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收到《项目终止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应退资金按原渠道退回财政指定账户。逾期未退回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验收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向科技创新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包括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报告、经费决算报告、成果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五条 验收方式:
科技创新局根据项目类型、重要性及经费额度等因素确定验收方式:
一般项目:原则上采用材料评审方式。
重大项目或经费额度较高的项目:采用“会议答辩+现场核查”方式进行。
验收专家从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 验收结论分类:
(一)通过验收:全面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基本合规。
(二)结题:因客观原因(非项目承担单位主观过错)未能全面完成任务书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但按计划开展了实质性研究工作并取得部分成果,经费使用合规。
(三)不通过验收:未能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或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严重违规使用资金、未履行重要义务等情形。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结果处理:
(一)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可由承担单位按照高新区财政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统筹用于后续科研活动。
(二)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高新区财政国库。
(三)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全额退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且自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报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八条 暂缓验收与重新验收:
对提交验收材料不齐全、验收结论存在较大争议或涉及知识产权等纠纷的项目,科技创新局可作出暂缓验收决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收到暂缓通知后6个月内补充完善材料或解决相关纠纷,并重新申请验收。暂缓验收仅限1次。重新验收后仍存在争议或不符合要求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二十九条 知识产权管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任务书(合作协议)的约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及时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积极推动项目成果在高新区内转化应用。
第六章 监督与惩戒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
科技创新局配合高新区财政部门,对已完成验收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价项目的技术创新水平、目标实现程度、经费使用效益、成果转化应用效果以及对高新区产业发展的贡献等。
第三十一条 监督内容:
监督管理贯穿项目全过程,重点包括:
(一)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验收、咨询等环节履职的规范性、独立性与公正性;
(二)项目承担单位落实法人责任制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性及执行情况、财政经费使用的合规性与有效性;
(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与人员履行科研诚信义务、尽职尽责开展研究工作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失信惩戒:
对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及绩效评价等环节中,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存在科研失信行为(如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违规使用经费等)的责任主体(单位或个人),科技创新局将依据国家、自治区及高新区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措施可包括: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一定期限内申报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及申领科研经费的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等。作出处理决定前,应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包头稀土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高新区此前发布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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