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包头稀土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核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简明问答
1. 问: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哪些项目?
答: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包头稀土高新区范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1)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的;(2)财政性资金占比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运营控制权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
2. 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审核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由稀土高新区财政金融局所属的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而言,评审单位依法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控制价审核、施工阶段现场核查及竣工结算审核。不足30万元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3. 问:建设单位在工程造价管理中有哪些主要责任?
答:建设单位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人。主要责任包括: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并报送;严格执行批准的设计和概算,不得擅自变更;开展施工图限额设计,控制投资规模;对30万元以上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编制招标控制价;签订内容明确的施工合同;及时向评审单位备案开工项目并配合现场核查;在规定时限内编制并报送竣工结算资料;对所提供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4. 问:关于招标控制价,有哪些关键规定?
答:关键规定有:(1)3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并报送评审单位审核,未经审核不得招标。(2)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计金额占比上限不得超过10%。(3)评审单位一般在5-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招标控制价审核确认书》。(4)已报送审核的招标控制价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需报管委会领导审议同意。
5. 问:施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是如何规定的?
答: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会同评审单位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是:遇到设计变更、隐蔽工程、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等可能影响造价的情况,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告知评审单位到场核查并共同签字确认(需留存影像资料)。若应告知而未告知,相关费用在结算审核时原则上不予计取。工程洽商记录需由建设、监理、施工及评审单位委托的中介机构共同签认,并在事项发生后7日内完成。
6. 问: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答:工程变更审批严格按变更累计金额分级进行:
(1)100万元以内且未超合同价10%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分管领导专题会议审定。
(2)100万至500万元且未超合同价10%的:需组织多方论证后,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3)超过500万元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签约合同价10%的:需组织多方论证后,报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
(4)应急抢险工程:可先施工,但须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并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7. 问:竣工结算审核有哪些时限和要求?
答:关键规定有:(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0日内(或按合同约定)报送完整的结算资料。(2)评审单位一般在15-60天内完成审核。(3)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审核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逾期视为同意。(4)资料报送后原则上不得增补,确需增补的需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5)若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配合核对、不完善资料或不认可审核结果且无合规理由,评审单位可终止审核。
8. 问:社会中介机构如何参与工程造价审核工作?
答:建设单位和评审单位可根据需要,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完成造价编审工作。但同一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编审、现场核查(及过程管理)、竣工结算审核这三项工作不能委托给同一家中介机构,以确保制衡。中介机构须遵守相关管理办法执业。
9. 问:哪些其他类型的项目也需参照本办法执行?
答: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援助资金或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10. 问:本办法何时生效?有效期多久?
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施行,有效期为2年。施行前高新区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若今后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冲突,则遵从上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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