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内政办发〔2015〕146号)规定,编制本指南。需要获取本部门政府信息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指南定期更新,可以在包头稀土高新区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rev.gov.cn)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包头稀土高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通过包头稀土高新区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rev.gov.cn)予以主动公开。
(三)公开时限。应当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式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需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一)受理机构。本机关自2018年11月19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法定节假日除外),受理机构:包头稀土高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地址:包头稀土高新区滨河新区中心广场西侧民馨路4号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02(办公室);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联系电话:0472-5889568、传真:0472-5889568;电子邮箱:zhoupengzhi@vip.qq.com;通信地址:包头稀土高新区滨河新区中心广场西侧民馨路4号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02(办公室),邮政编码:014010。
(二)申请形式。向本机关提出获取政府信息申请,请填写《包头稀土高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可以在包头稀土高新区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2.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包头稀土高新区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rev.gov.cn)下载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3.信函方式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机关暂不受理通过电报、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充。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核后,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5.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7.同一申请人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答复。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纪委监委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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