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高新区
稀土新材料产业扶持政策包府发【2018】23号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招商引资政策服务环境,提升内蒙古稀土新材料产业园区集聚产业项目能力,推动稀土产业提档升级,对引进投资稀土深加工及应用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制定支持稀土新材料产业园区发展十条政策。其它引进项目参照执行。一、保障稀土原料供应凡入驻园区的稀土下游深加工企业,优先保障稀土原料供应,供应价格比市场价格下浮5%。其它相关入园项目比照执行。二、有效降低用地成本园区土地公开出让形成的市、区两级净收入全部返还园区。对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稀土深加工项目和符合园区规划、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其它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对一次性缴交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两年付款,也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三、支持固定资产投资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亿元以上的产业龙头项目,由政府代建厂区内道路、标准化厂房等基础设施的项目,项目企业自投产的第一年度起,5年内予以分期回购;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助租赁费利息3年。允许企业自建公租房,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四、实行优惠政策电价对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别是稀土应用产品生产企业,将其用电计划列入优先交易范围,目标交易到户电价0.26元/千瓦时。五、加强产业基金支持建立总规模100亿元左右的包头市产业发展基金平台,重点支持稀土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和招商引资领域,优先支持稀土新材料及应用项目。凡投资100亿元以上项目落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产业基金扶持。六、加大补贴贴息力度对生产销售稀土新材料产品和采购园区生产的稀土产品,增量部分给予补贴。对稀土深加工应用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补贴。新引进的稀土深加工企业,年上缴税收在5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年总额的10%给予财政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5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七、实行投资奖励政策项目投产后,前2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年上缴税收在3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八、优化营商服务环境入园项目实行全程“帮办服务制”。对未列入负面清单、带动能力强且具备开工条件的重大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开辟绿色通道,通过“一事一议”和项目审批承诺制。推行“证照分离改革”,试行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和“先建后验”的审批模式。九、全面服务人才引进1、提供额度10-50万元的全额贴息贷款;高层次人才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200万元的贴息贷款。2、设立1亿元奖补资金;发放包头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卡,持卡人员给予最高100万元创新创业项目启动资金和最高50万元创新创业用房补贴。3、担保贷款享受绿色通道待遇;子女入学可自主择校;协助推荐配偶就业;享受就医、体检、疗养特殊待遇;对引进的特殊、急需人才,实行“一人一策”。十、着力推动科技创新对落户的企业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等研发平台,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支持;对国家级企业研发平台的分支机构或省部级、自治区级企业研发平台,一次性给予300万元支持。研发平台科研项目500万元以下的投入,按1:1比例补助;500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1:0.5比例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入驻的科研机构和创新团队,免费提供办公、实验场所,对购置的科研设备实行贴息或贷款担保,为产品中试免费提供标准化厂房。
稀土新材料产业扶持政策包府发【2018】23号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招商引资政策服务环境,提升内蒙古稀土新材料产业园区集聚产业项目能力,推动稀土产业提档升级,对引进投资稀土深加工及应用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制定支持稀土新材料产业园区发展十条政策。其它引进项目参照执行。一、保障稀土原料供应凡入驻园区的稀土下游深加工企业,优先保障稀土原料供应,供应价格比市场价格下浮5%。其它相关入园项目比照执行。二、有效降低用地成本园区土地公开出让形成的市、区两级净收入全部返还园区。对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稀土深加工项目和符合园区规划、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其它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对一次性缴交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两年付款,也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三、支持固定资产投资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亿元以上的产业龙头项目,由政府代建厂区内道路、标准化厂房等基础设施的项目,项目企业自投产的第一年度起,5年内予以分期回购;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助租赁费利息3年。允许企业自建公租房,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四、实行优惠政策电价对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别是稀土应用产品生产企业,将其用电计划列入优先交易范围,目标交易到户电价0.26元/千瓦时。五、加强产业基金支持建立总规模100亿元左右的包头市产业发展基金平台,重点支持稀土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和招商引资领域,优先支持稀土新材料及应用项目。凡投资100亿元以上项目落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产业基金扶持。六、加大补贴贴息力度对生产销售稀土新材料产品和采购园区生产的稀土产品,增量部分给予补贴。对稀土深加工应用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补贴。新引进的稀土深加工企业,年上缴税收在5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年总额的10%给予财政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5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七、实行投资奖励政策项目投产后,前2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年上缴税收在3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八、优化营商服务环境入园项目实行全程“帮办服务制”。对未列入负面清单、带动能力强且具备开工条件的重大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开辟绿色通道,通过“一事一议”和项目审批承诺制。推行“证照分离改革”,试行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和“先建后验”的审批模式。九、全面服务人才引进1、提供额度10-50万元的全额贴息贷款;高层次人才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200万元的贴息贷款。2、设立1亿元奖补资金;发放包头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卡,持卡人员给予最高100万元创新创业项目启动资金和最高50万元创新创业用房补贴。3、担保贷款享受绿色通道待遇;子女入学可自主择校;协助推荐配偶就业;享受就医、体检、疗养特殊待遇;对引进的特殊、急需人才,实行“一人一策”。十、着力推动科技创新对落户的企业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等研发平台,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支持;对国家级企业研发平台的分支机构或省部级、自治区级企业研发平台,一次性给予300万元支持。研发平台科研项目500万元以下的投入,按1:1比例补助;500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1:0.5比例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入驻的科研机构和创新团队,免费提供办公、实验场所,对购置的科研设备实行贴息或贷款担保,为产品中试免费提供标准化厂房。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 稳中求进、以进促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忠 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对包头作出的“一个创新、三个实现”重要指 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 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国发〔2023〕16号)精神,推动产业高质量 发展,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4年坚持稳 中求进以进促稳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内政发〔2024〕6号)以及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清单。一、推进农牧业现代化(一)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1. 实施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稳定粮油播种 面积和产量。大力推广玉米密植高产精准调控技术20万亩,创建 土右旗玉米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综合性示范园区。推广油菜宽膜沟 播技术20万亩,在固阳县、达茂旗创建油料作物单产水平提升示 范区,提高特色作物产量和效益,进一步增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 定安全供给能力。(责任单位:市农牧局、财政局,有关旗县人民政府)2. 实施耕地保护与建设行动,积极争取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0—2 —万亩以上。(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发改委、财政局,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3.加强盐碱耕地综合利用,实施盐碱耕地综合利用项目1万亩, 推广在盐碱耕地种植高粱、向日葵、甜菜等耐盐作物。(责任单位:市农牧局,有关旗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二)实施种业振兴行动4. 积极争取自治区种业振兴资金,支持开展种质资源保护利用、 良种化水平提升、优势特色品种培育三大工程。(责任单位:市农牧局、科技局、财政局)5. 争取开展种业科技创新重大示范工程,加强对蔬菜、玉米、 马铃薯、蒙古马、肉牛、肉羊、中药材等领域种业创新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农牧局、财政局)(三)实施奶业振兴行动6. 稳定优质奶源供应,对符合条件的新建、改扩建奶畜规模养 殖场,给予适当补贴。对入选奶业生产能力整县推进项目的100— 3000头奶畜养殖场从草畜配套、智慧牧场、养加一体化试点等方面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农牧局、财政局)7. 支持优质种源培育,对育种能力评价达到良好等级以上的奶 牛育种企业给予基础性奖励100万元,并根据种公牛每年排名结果, 对育种企业给予奖励;对新创建的国家级奶牛、奶羊核心育种场一 次性奖励300万元、自治区级核心育种场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推广良种繁育技术,使用奶牛性控胚胎,依据性能指数进行分档补贴,使用奶牛性控冻精每头补贴120元,使用奶羊冻精每只补贴60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财政局)8. 加大饲草收储补贴力度,对奶畜养殖场和奶农合作社就地就 近收储青贮玉米等饲草料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市农牧局、财政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9. 推进国产优质苜蓿提质增产,对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500亩 以上且与养殖场(户)签订饲草购销合同的种植企业(合作社、种 植户)分3年共给予每亩1000元补贴。(责任单位:市农牧局、财政局,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10. 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扩大加工量,争取自治区重点产业专 项资金项目,以上一年度生鲜乳加工量为基数,每增加1吨补贴200 元,自治区和市级各承担50%。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在3—5月份销 售淡季足额收奶,对使用生鲜乳进行喷粉,按收购数量的10%每吨 补贴1000元,自治区和市级各承担50%。(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农牧局、财政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11. 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发展精深加工,争取自治区重点产业专 项资金项目,对新建或改扩建生产原制奶酪、乳清、乳铁蛋白等乳 制品精深加工项目的企业,按照设备投资总额的10%给予最高5000 万元补贴。对乳制品加工企业使用生鲜乳加工原制奶酪,以上一年 度使用生鲜乳加工原制奶酪量为基数,每增加1吨补贴2000元。(责 任单位:市工信局、农牧局、财政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12. 对进口的良种母牛进行补贴,每头进口良种母牛在自治区 补贴资金基础上再补贴2000元(市、旗县区两级按1:1匹配),达到5000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财政局)(四)支持肉牛肉羊产业高质量发展13. 支持肉牛肉羊规模场建设。充分利用二轮草原补奖结余资 金以及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及上级项目资金,对新建 或扩建肉牛(含犊牛)出栏100头以上、肉羊(含4月龄以上羔羊) 出栏200只以上的肉牛肉羊规模养殖场实行奖补政策,奖补资金主 要用于棚圈、青贮窖、储草棚等基础设施以及优质能繁母畜引进等 建设。(责任单位:市农牧局、林草局,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14. 支持肉牛肉羊产业强镇发展。积极争取和整合国家、自治 区农牧业支持资金,支持创建肉牛肉羊产业强镇。社会化服务项目优先覆盖肉牛肉羊产业强镇创建镇。(责任单位:市农牧局)15. 支持肉牛肉羊良繁体系建设。积极争取上级良种补贴资金, 对养殖场户使用优质冻精给予补贴,加快母牛繁育速度,促进肉牛 扩群增量,每头能繁母牛每年提供2支优质肉牛冻精,每支补贴5 元;支持肉羊种公羊购进,农牧户和专业村配种站购进地方品种种 公羊每只补贴不超过1600元、培育品种和国外引进品种每只不超过3000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16. 加大肉牛肉羊养殖场户金融信贷支持力度。扩大活畜抵押、惠农e 贷等支持范围,为肉牛肉羊养殖场户提供基础母牛引进、基础设施建设等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包头监管分局)(五)推进农牧业全产业链发展17. 利用好自治区相关资金,支持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 设,巩固提升奶业、玉米、肉牛、肉羊、羊绒、马铃薯、杂粮杂豆、饲草料等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农牧局、财政局)18. 扎实推进肉类生产,充分利用上级资金,支持相关旗县区 围绕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实施方案有关任务,提高养殖 效率和生产效益。鼓励就地新建改建大型屠宰项目,配套建设畜禽 产品精细分割、冷链加工及配送体系。(责任单位:市农牧局、财政局、工信局)19. 打造精品农畜产品品牌。鼓励支持相关企业申请绿色食品、 有机产品认证。打造内蒙古绿色有机品牌。(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场监管局)20. 支持中药材规模化种植,统筹绿色高产高效项目资金,重 点支持固阳县等旗县区建设黄芪高产高效种植示范区和黄芪产业园区。(责任单位:市农牧局、财政局,有关旗县人民政府)21. 实施设施农业现代化提升行动。支持合作社、种植大户建 设标准化、规模化、宜机化农业设施,对纳入规划区的设施种植业 园区、综合性农业园区或集中连片建设区新建或拆除重建钢结构节 能日光温室给予不超过建设成本30%的奖补。(责任单位:市农牧局,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22.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扶持一 批组织化程度高、带动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社会化服务组织, 引导社会化服务企业、合作社、专业大户、集体经济组织等服务 主体发挥各自特点,实现优势互补、竞相发展。(责任单位:市农牧局)二、推动新型工业化发展(一)培育壮大工业产业链23. 对投资5亿元及以上且竣工投产的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延 链补链强链”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实际贷款利息的30%给予一次 性贴息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500万元。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 对新认定的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和自治区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分别 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24.对于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且已完工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 按照当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25. 支持节能、节水技术改造,对年节能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 (含2000吨标准煤)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打捆项目),每节 约1吨标准煤给予200元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500万元;对大 数据中心电源使用效率 (PUE 值)首次降低到1.3的,按照技改投 资额的10%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500万元;对年节水量5万吨以上的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打捆项目),按每节约1吨水给予1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26. 支持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对新建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 用量1万吨/年以上的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工业固废和再生资源高 端化、绿色化、循环化利用项目,按每综合利用1吨给予10元补助; 再生资源中废塑料、废纸回收加工利用量在1千吨/年以上的项目按 设备投资额的1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27.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 色设计示范企业、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给予100万元 一次 性奖励,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 节水标杆的给予50万元 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28. 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 个标准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 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 企业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每年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29. 电机系统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实施后年度节能量给予300元/ 吨标煤的财政补贴。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争取国家或自治区工业绿色 化改造及其他节能改造类专项资金补贴,上级财政奖补资金不足300元/吨标煤的,按照300元/吨标煤的标准由市本级财政补足。(责任单位:市工信局)30. 对当年开工建设、年内投产且产值超过5亿元、10亿元、 30亿元的工业重大项目,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31. 对新竣工投产上限工业企业,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对自 然成长上限企业,且在规模以上名录库中保持12个月以上,给予企 业10万元奖励,单户企业只可享受一次奖励。对全年工业总产值首 次达到50亿元、100亿元、300亿元、50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 企业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单户企业就高只可享受一次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32. 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支持5—10家为军品提供配套产 品的本地企业,给予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产增效的固定资产实际 投资额10%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进一步提升我 市企业军工配套能力,提高本地配套率。同一年度已享受过同质同 类政策的不重复享受,不足部分按照就高原则予以补齐。(责任单位:市委军民融合办)33. 对产品列入军品采购目录的企业,每年相应产品向军方销 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在供货期内每年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最多可享受3年。(责任单位:市委军民融合办)(二)构建现代能源经济体系34.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新能源电源及配套送出工程项目,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加快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35. 按照自治区六类市场化项目实施细则,积极谋划一批源网 荷储一体化、风光制氢一体化、火电灵活性改造、全额自发自用 等市场化消纳新能源项目建设,积极推动电网侧储能项目申报并 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 会 )36. 依托《包头市新能源新场景应用整体规划实施方案》,打好 新能源建设提速提质攻坚战,积极谋划“新能源+产业”绿色供电项 目,争取项目批复实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37. 对纳入示范点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按照制氢量所需电量 合理配置新能源规模。对氢燃料电池汽车发放新能源汽车号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38. 有序淘汰国Ⅲ以下柴油老旧车辆,配合推广新增和更新车 辆使用新能源重卡,引导机动车所有人主动交售机动车进行报废, 在车辆报废流程上缩短时效,将非营运小微型车辆报废注销权限下 放公安交管服务站,实现报废车辆“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39. 推动城市公共汽车应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全市新增 和更新城市公交中新能源车辆占比达到90%。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 源和新能源出租车,完成出租车更新工作,清洁能源与新能源出租车占比达到100%。推动新增电动重卡,清洁能源和新能源重型货运车辆占比达到50%。(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40. 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将 电动汽车充电桩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利用小区内空地等公 共空间,在具备安装条件的老旧小区,推进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41. 完善具备条件的等级公路沿途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国 省干线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实现除高寒高海拔以外 区域具备条件的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能够提供基本充电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42. 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新能源汽车换电站按照固定资产 实际投资额给予20%的建设资金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摊。(责任单位:市工信局)(三)支持工业园区提质增效43. 支持低碳零碳示范园区建设,对自治区低碳示范园区、零 碳示范园区给予奖补。争取自治区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44. 培育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 化产业示范基地和自治区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四)支持产业和企业技术创新45. 实施科技“突围”工程。组织实施科技创新重大示范工程、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计划。在稀土新材料、先进金属材料、晶硅光伏、新型储能、氢能等领域实施重大科技项目10项以上。支持 包头稀土新材料技术创新中心1亿元经费,推动包头稀土新材料 技术创新中心开展开放性课题、关键技术攻关、应用示范项目、 服务平台项目、软科学项目20项以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46. 对获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连续5年每年给予1000 万元研发经费奖补。对新创建成为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 50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奖补。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 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奖补。 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 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全国“质量标杆”企业, 给予10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47. 引导和推动自治区制造业企业扎根所属细分行业产品“精 耕细作”,专注于细分行业产品创新、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对认 定为自治区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奖励100 万元,对认定为国家 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48. 支持铁合金企业矿热炉煤气制备化工产品,支持碳捕集、 利用、封存示范项目。对合理利用矿热炉煤气中的有效气体成分, 达到二氧化碳零排放等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自实现销售收入年度起,5年内按销售收入的5%给予奖补,每年最高奖补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49. 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方式,支持稀土、晶硅、装备制 造、新能源等领域龙头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 合体开展技术攻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50. 将《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目录》纳入支持计划。支持技术创 新成果产业化应用,对列入《内蒙古自治区新技术产业化应用指导 目录》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自治区内实现转化应用的项目,按实 际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51. 对自治区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 “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52. 开展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对连续两次入库 的企业给予5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升级为国 家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动态跟踪,重点 培育,对于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53. 引进高层次人才首次参加职称评审时,不受本人任职和年 限限制,可按照业绩、能力、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 格。对全职引进首次聘岗,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特设岗位聘用。具备评审条件的大型企业或科研院所可申请自主评审。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高技能人 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对非公企业长期从事专 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未参评过职称的人员,打破资格任职年限和逐级 申报的限制,根据自身的业绩情况,直接申报并参评相应级别的职 称。拓宽职称评审领域,畅通快递工程技术人才等新业态职称评审通道。(责任单位:市人社局)54. 培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中小企 业特色产业集群和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55. 加大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培育建设力度,建立“促 优培育”机制,培育期内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认定为自 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每年给予300万元资金支持,连续支持3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56. 对承担自治区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 术职称的科研人员,可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延迟办理退休手续, 不占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职数。我市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及主 要研发人员、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最高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主要研发 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奖金额度等额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人社局)57. 对已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5000元的资金支持; 维持专利权满10年以上的有效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对已授权的国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0000元的资金支持。资助额不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凡符合规定的在校学生, 在其规定的资助标准基础上每项增加1000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三、促进服务业提质提效(一)加快培育新兴服务业58. 认定为国家级技术转移服务示范机构、人才培养基地,分 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认定为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服 务机构、人才培养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59. 按照首版次软件取得知识产权或证书规定期限内截至申请 时的实际销售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对企业新开发的工业软件(工业 APP), 按照研发该产品 实际投入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二)加快发展物流服务业60. 自治区下达的专项奖补资金(基础性资金、奖励性资金) 全部用于支持网络货运产业发展,纳入全市奖补资金池统筹安排。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61. 对新引进网络货运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年产值达到5亿元 以上(含5亿元)并实现入统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产值达到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并实现入统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产值达到50亿元(含50亿元)并实现入统的,给予50万元一 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各自承担50%。(责任单 位: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62. 鼓励农村牧区客运货运邮政快递融合发展,积极向上级部 门争取补贴资金,推动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63. 支持快递进嘎查村。实施快递进村工程,按照补贴后区域 内业务总体盈亏平衡和自主可持续经营等原则,以快递进村单量、 快件成本和服务发生区域等为依据,对达茂旗、土右旗、固阳县快 递进村业务服务每单补贴0.3元,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 稀土高新区及石拐区所辖建制村快递进村业务服务每单补贴0.2元。 对执行快递进村的快递企业,按照其快递进村业务量进行补贴,推 进快递企业拓展延伸快递进村网络。对搭载各快递品牌合作进村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按照其快递进村业务量进行 补贴,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牵头各品牌快递合作进村。(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64.对基础设施建设较为薄弱、距离苏木乡镇路途较为偏远、“快 递进村”较为困难的脱贫村和有寄递服务需求但未设立服务点的建 制村,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要求, 设立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公益性岗位,补助标准为500元/月,补贴至2025年。(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农牧局、交通运输局、人社局,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65. 针对我市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项目,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项目资金补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三)壮大文旅商贸服务业66. 积极开展各类促消费活动,持续发放消费券,激发市场活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67. 支持旅游景区品牌创建。对新评定的国家5A 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财政局)68. 支持旅游度假区品牌创建。对新建成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财政局)69. 支持创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对新建成的国家级 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财政局)70. 支持乡村旅游建设。对新评定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财政局)71. 支持自驾旅游品牌创建。对新建成的5C 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财政局)72. 支持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开发,推出一批独具特色的包头 伴手礼,获评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一次性 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5000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财政局)73. 支持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对旅游从业人员参加国家级专业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2万元、5000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财政局)74. 支持旅行社提质增效。对新评定为5A 级旅行社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财政局)75. 积极推进绿色商场创建,健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对获得认定的绿色商场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76. 继续实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 短板,完善旗县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三级物流配 送体系,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增强农畜产品上行动能,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责任单位:市商务局)77. 积极争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包头市跨境电商发展。 发挥跨境电商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数字化发展的积极作用,推动外贸优化升级。(责任单位:市商务局)78. 积极争取自治区外贸专项资金,开展口岸运行质效提升工 作,对货运量、客运量、交通工具3项运行指标按照合理权重比例给予补贴支持,促进口岸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79. 开展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 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增加普惠养老供给,对列入国家普惠养老 城企联动专项行动的项目,居家社区型和医养结合型按照每张床位2万元给予支持,旅居型按照每张床位1万元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民政局、卫健委)80. 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支持公办机构和社会力量依托社 区、幼儿园、妇幼保健等机构建设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 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日托、计时托等普惠托育服务。积极争取 上级托育服务试点示范项目。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婴幼儿 照护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旗县区通过免费提供或低于市场价出租场 地,引入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推动社区托育服务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教育局、卫健委)81. 深入实施家政兴农行动,持续开展家政劳务对接,鼓励和 支持家政企业以独营、嵌入、合作、线上等方式进驻社区。充分发 挥家政信用信息平台作用,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加 大家政劳务品牌宣传推介力度,全方位提升家政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商务局、发改委、人社局)82. 全力推进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及相关的家政服务业师资培 训工作,开展包头市标准化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基地创建和自治区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创建工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四、 强化要素支撑(一)加强土地要素保障83. 严格落实经国家批准启用的自治区“三区三线”划定成果, 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正式批准前的过渡期,对已经自治区自然资源 厅组织审查通过的市、旗县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可作为项目用地 组卷报批依据。待市、旗县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后,严格执行规划要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84.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前提下,使用戈壁、荒漠等未利用 地、不压占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风电及光伏方阵用地部分,按 原地类认定管理;变电站等永久用地部分,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85. 鼓励风电光伏项目利用露天矿排土场、采煤沉陷区土地。 对于因采煤沉陷无法恢复的农用地,根据变更调查技术规程标准, 符合变更条件的按现状调查,上报国家予以变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二)加强水资源要素保障86. 积极争取自治区盟市间水权二期工程转让水指标,争取工业用水指标支持。(责任单位:市水务局)(三)合理统筹能耗指标87. 全面落实新增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 量和强度控制政策,对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燃料动力用能和原 材料用能实行差别化的节能审查政策,鼓励项目购买区外可再生能 源消纳证书,在项目能耗强度影响评估中,对项目原料用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予以核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88. 实行项目节能审查能耗强度标杆值政策,突出能耗强度导 向,充分保障低能耗强度项目用能需求,有效化解高耗能强度项 目影响,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 展管控目录(2023年修订版)》的项目,在节能审查批复中如承诺使用绿色电力,投产后在所配置绿色电力尚未投用前,可使用能耗削减量、区外可再生能源消纳证书等方式抵扣。(责任单位:市发改委)89. 加强能耗指标统筹管理,全市企业通过节能项目技改、存 量企业能耗替代削减等形成的能耗削减量,由市政府统一配置,确 保重大项目能耗指标,引导能耗要素向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项目配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90. 探索开展碳足迹认证公共服务,以晶硅光伏和稀土行业为 试点,建立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和碳排放核算模型,为企业出具用能 和碳排放评估报告,与我市共同为重点企业赋予企业数字化“碳足迹码”和国际认证证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91. 积极引导包头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 额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收取担保费率原 则上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不超过1%、500万元以上不超过1.5%。(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农牧局)92. 积极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扩大融资担保服务范围,为农牧 业新型经营主体提供融资增信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农 牧局,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包头监管分局)93. 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保费补贴资金,构建多层次农业保 险产品体系,发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在合理保障农民种植优势特色农产品收益方面创新产品,提升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农牧局、林草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包头监管分局)94. 继续发挥包头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作用,支持农 业发展银行为粮食企业市场化收购粮食提供更大规模融资增信。(责 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包头监管分局,农业发展银行包头市分行)95. 督促包头市重点产业基金出资人会同基金管理人发挥自身 资源和资本优势,积极争取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局)96. 发挥好我市现有纾困资金作用,尽可能为有刚性兑付需求 的企业提供过桥资金,缓释企业刚性兑付风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97. 支持推广汇率避险政策及汇率风险管理产品,引导涉外企 业树立风险中性意识,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责任单 位:市财政局、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包头监管分局)98. 鼓励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辖区内地方法人金 融机构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嵌入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 持续监督放贷机构按要求明示贷款年化利率。(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包头监管分局)99. 积极争取自治区对企业上市奖补资金,推动已通过上市审 核的企业尽快完成上市注册,实现股票首发。推动已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尽早提请赴交易所上市。推动有意愿上市的企业完成股改,进入上市辅导期。(责任单位:市财政局)100. 针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 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 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 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 限。对于以高校毕业生为主体,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青年创业 者,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积极推行组合贷款方式,对担保人级 别(职称)较高和房产抵押价值较高的,可申请最高额度的创业担 保贴息贷款,超出部分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积极支持吸引青年 人才来包创业就业,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针对符合申请 包头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其贷款超出国家、自治区 创业担保贷款规定额度的利息由市本级承担。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 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101. 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 年,对经营状况良好、诚实守信、按时还款、带动就业能力强且仍 有贷款意愿的借款人,可采取每两年“还旧借新”的办法,继续提 供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贴息,但累计不得超过3次。财政贴息支持 的小微企业创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经营状况良好、诚实 守信、按时还款、带动就业能力强且仍有贷款意愿的小微企业,可 采取每年“还旧借新”的办法提供创业担保贷款,但累计不得超过3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102. 将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贴息资金的地方财政负担部分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五)加强人才政策支持103. 通过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以及作价投资获得 的股份或出资比例,提取70%以上份额用于奖励,对研发和成果转 化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科研院所、高 校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 功投产后连续5年内,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 不低于5%的比例,对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104. 高校和科研院所充分下放科研自主权,对科研人员实施股 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对承担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 责人以及单位引进的中高端人才等,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105. 开辟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全面落实人才落户“零门槛”。(责任单位:市公安局)106. 对持《服务卡》人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入园和义 务教育阶段入学,按照家长及学生意愿协调办理;中考招生可以不 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享受分招政策,同时享受各类加分中最高 加20分的照顾;在外地就读的高中学生,可以随时申请转入到我市优质高中就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107. 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本市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新就业创业的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 民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结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基本实现城镇 低保、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应保尽保。根据《包头市引进 人才安居保障实施细则》的规定,针对不同层次人才,配套相应的 住房保障方式。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积极争取中央、自治 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政策和资金支持。2024年全市计划实施城镇老 旧小区改造项目115个、269.04万平方米,惠及居民3.23万户。推 动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解决农村低收入群体等六类重点对象的住房 困难问题。做好六类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深入推进农村牧 区危房改造,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政策和资金支持,切实保障农村牧区住房安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108. 对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使用包头市人才专项编制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委编办)109. 市委人才办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到医院就诊时,各医疗机构 开通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按就近便利原则,享受市属医院提供的 优先诊疗、健康管理和咨询服务。对持《服务卡》人才,每年按照 1000—20000元标准进行健康体检或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定期组织开 展专家休假疗养,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为其提供家庭医生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卫健委)110.对企业培育新入选国家、自治区人才项目的个人或团队, 给予5—20万元资金支持,培育期为一年。遴选有望当选院士及相当层次的高端人才,培育期内每年给予用人单位最高50万元培养补助;遴选有望入选国家级项目的高端人才,培育期内每年给 予用人单位最高30万元培养补助,培育期为两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111. 为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发放补贴,依托新型材料、现代 能源、现代装备制造业、农畜食品产业等重点产业、项目和各类 市场主体,深入挖掘吸纳青年人才就业岗位,对企业引进的签订5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青年人才,工作1年后给予博士研究生3万元、 硕士研究生1.5万元一次性人才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112. 积极为青年人才创业搭建平台,加大高校大学生创业园和 科技园建设力度,对新公布的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按政策一 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经评估认定的“创业包头”导师 工作室,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创业培训机构针对在 校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每年不少于1500人,按政策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113. 设立青年人才引进贡献奖,对吸纳增加青年人才就业创业 贡献突出的,给予10—100万元奖励;企业(不包括人力资源服 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项目年度新吸纳30人以上毕业5年内 高校毕业生留包就业,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5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114. 实施青年创新人才资助项目,基础研究类和文艺社科类资助1-2万元,应用研究类资助3—5万元。每两年举办一届包头青年人才创业创新大赛,获奖项目在孵化服务、股权投资、创业担保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115. 将高校、职业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开展的“试创业”实践活 动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116. 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 支持用人单位对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比照相应层级工 程技术人员确定其待遇。对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 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落实相关待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117. 发挥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的作用,对企业 在职职工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 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118. 对开展新型学徒培训的企业,按照参训人员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119. 对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分别给予500万 元和100万元资金支持,对国家级、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120. 实施以赛带训技能精培行动。对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竞 赛前三名及优胜奖选手资金支持和荣誉激励。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企业,创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技能竞赛集训基地,对创建成功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121. 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将市级卫生健康领域事业单位学历 拓宽为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原“985”、“211”院校) 医学专业全日制本科且取得相应学位及以上人员、国内医学类高 校医学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人员。(责任单位:市卫健委、人社局)122. 对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提供前两年免费后两年租金减 半,本科、大中专毕业生提供第一年免费第二年租金减半的人才公 寓保障。全职引进并落户我市的高层次人才,在市内购买首套自用 住房的,享受一定折扣优惠。对持《服务卡》人才办理公积金购房 业务随到随办,公积金开户并连续、正常、足额缴存满6个月可办 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10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人社局、财政局)123. 对持《服务卡》人才,进入市内旅游景区,享受本人免门 票费和同行人员半价的服务;享受在市级公共体育场馆免费入场健 身服务。市内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公益类演出赛事等活动,在较 好区域免费提供不少于2%的人才专席。(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体育局)五 、优化发展环境(一)减轻企业负担124. 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无分歧账款一律清偿到位,确保欠款动态清零。(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125.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 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地方分享部分。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的小规模 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责任单位:市税务局)126. 落实城市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政策,对运输生活必需品、鲜 活农产品、冷藏保鲜产品、邮政寄递等涉及民生物资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配送车辆,给予优先通行权。(责任单位:市公安局)127. 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强化对国家机关及下属单位收费 监管,重点治理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费或转嫁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继续加强水电气暖乱收费检查,强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 维护维修领域价格监管,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 不合理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聚焦金融机构融资环节和支付环节, 重点查处与贷款捆绑强制收费、中间业务只收费不服务、不落实支付手续费减免政策等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二)优化市场环境128. 积极争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增加内蒙古中欧班列开行计划,增加开行线路。(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改委)129. 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深入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2023—2025)》。逐步扩大事项通办范围,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办”、“跨省通办”。 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应用,实现企业身份识别认证。(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场监管局)130. 持续提升重点项目代办、帮办服务质效,为重点项目承建 企业提供精准代办、贴心帮办服务。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向工业园区 延伸,以工业园区“政务服务工作站”为载体,为工业园区企业提 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实现“园区事园区办”。(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工信局)131. 推动质量技术服务进园区、进企业,进一步加强计量、标 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要素统筹建设和协同服务,高质量建设 国家晶硅材料产业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基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132. 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开展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突出问题专 项整治,清理废除歧视、妨碍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支持措施,全面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133. 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危害产业发展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134. 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 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深化部门联合 “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135. 国资监管机构在对监管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要提高创新指标考核权重,将监管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增量部分按150%加计。(责任单位:市国资委)(三)激发地方活力136. 鼓励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通过固定资产投资、产值、税 收分配等方式合作共建能源重大项目,推动山北山南新能源开发与 产业联动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包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中国(包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7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中国(包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廊坊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的批复》(国函〔2022〕126号)要求,全面推进中国(包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包头综试区)建设,促进包头市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结合包头市跨境电子商务及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时的重要指示和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和中蒙俄经济走廊,聚焦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建设,提升包头市对外开放水平。立足包头市资源禀赋和战略定位,突出包头综试区的特色和优势,以培育本地产业竞争力为关键,构建跨境电商产业生态系统,打造外贸新优势,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二)基本原则。1.坚持政策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引导作用,促进跨境电商企业依法依规全面发展。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保障跨境电商网络安全、数据出境安全、交易安全,积极稳妥推动外向型经济的探索创新和转型升级。2.坚持扩大出口,优化进口格局。打造便捷、高效的跨境电商服务体系,引导传统生产制造企业开展跨境贸易创新,扩大产品出口。通过“设置区域中央仓+渠道创新协同”,优化跨境电商进口格局。3.坚持生态构建,打造跨境电商生态系统。推动跨境电商产能端、市场渠道端、生态服务端融合发展,加强跨境电商人才培育、电商企业孵化、特色跨境电商园区建设、产业品牌打造等,构建跨境电商产业生态。4.坚持产地协同,推进特色创新。聚焦中蒙俄经济走廊及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建设,立足包头市本土产业特色、口岸优势、资源禀赋,通过模式创新、产业创新、制度创新、渠道创新,因地制宜打造本土跨境特色产业,形成特色名片。(三)功能定位。1.跨境电商产业数字化发展创新区。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龙头企业运用新技术自建数字平台、中小外贸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推动生产制造环节数字化向贸易数字化延伸。开展跨境电商企业生产、营销、服务等全流程数字化创新,提升交易效率、促进产业升级。2.跨境电商产业多元融合发展示范区。针对包头市大宗工业品为主、一般消费品为辅的产业结构,通过“引进来”、“走出去”,加强跨境人才培育、传统产业电商化升级、跨境电商产业孵化、本土品牌打造、跨境离岸集采、选品基地、大宗商品交易和工业互联网平台、跨境大数据金融等体系建设,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产业结构和产业价值升级,形成跨境电商产业多元融合发展创新示范。3.跨境贸易与口岸物流融合发展新高地。充分发挥公、铁、空口岸优势,推进“口岸+腹地”产业聚合集散建设。融合国内主要产业带及消费群进出口需求,链接全球市场渠道与本土化服务中心,增强包头综试区跨境贸易与口岸物流融合发展,形成区域新高地。(四)目标任务。1.建设任务。结合包头综试区发展实际,以创新市场渠道为指引,以产地协同为抓手,以服务体系为纽带,以政策创新为支撑,打造跨境电商产业新生态。2.发展目标。2023年,培育和引进从事电商进出口业务企业50家,实现跨境电商交易额5亿元以上,培育海外仓1个。到2025年,通过产业孵化培育和产业招商,跨境电商市场主体累计达到200家以上,实现跨境电商交易总额15亿元以上,培育本土跨境电商品牌3—5个、服务本土跨境电商产业的公共海外仓5个以上。二、重点工作(一)实施五项工程。1.实施通关功能拓展工程。建设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建成包头综试区公共服务平台,实现跨境电商1210、9610、9710、9810业务全覆盖,形成包头市跨境电商产业线上服务生态圈;引导成立公共服务运营主体,为政府监管和跨境电商企业申报、通关、结汇等提供线上、线下综合服务支持。完善跨境电商口岸通关功能。做强跨境电商1210海关监管场站业务,推动包头机场跨境电商9610监管作业场所建设,支持满都拉口岸跨境电商与集拼仓建设,引导9810跨境电商海外仓配套服务建设。争取指定口岸申建,扩大试点范围。积极申请进境水果等指定监管场地立项和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建设,支撑跨境电商业务开展。2.实施营销渠道创新工程。培育引进跨境电商营销推广体系。引进第三方平台,通过多种营销模式协助本地产业开展精准导流,搭建“包头优品”B2B海外数字营销公共服务体系,打响“包头优品”品牌。支持发展跨境贸易综合服务主体。引进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机构,为本地产品出口、品牌出海提供全链条服务。同时,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参与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开发针对小微主体的创业创新孵化平台和服务产品。打造跨境品牌体验与选品基地。联合跨境电商头部卖家、综合服务企业、供应链企业,设立展示体验中心、选品供货中心、集货仓配中心,对接包头市重点产业、特色产业企业,打造品牌展示体验中心、产业带跨境选品基地和供货中心。打造跨境进口集散分销中心。引导包头市产业平台充分利用包头综试区政策、区位、物流优势,与我国重点口岸及主要跨境电商主体加强合作,建立跨境O2O线下体验店或跨境电商体验区,打造区域消费中心、进口集散分销中心。构建跨境电商海外营销服务体系。鼓励重点外贸企业、跨境电商企业通过自建、并购或租赁方式建立海外仓及境外办事处、销售网点、展示中心、退换货和售后维修点等营销支撑体系,发展“前店后仓”营销模式,开展营销服务。支持企业参加跨境电商专业展,获取更多市场订单。联合国内跨境电商服务资源,建立自主营销渠道。鼓励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RCEP成员国等市场设立公共海外仓。开展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认定工作,在境外主要市场培育一批公共服务完善的公共海外仓,为外贸企业提供海外收发货、仓储管理、物流配送等服务。3.实施产业主体培育工程。培育引进跨境电商龙头企业。加大对包头市跨境电商企业培育扶持力度,建立企业库,开展全程跟踪服务。支持重点跨境电商企业借助数字化媒介精准引流,并建设独立站。建立跨境电商招商名录,重点招引头部企业在包头市设立区域总部或营销中心、集货中心、仓配中心等,与包头市本土企业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合作。引导传统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引导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开展跨境电商9710、9810自营出口业务,包头市高新技术企业、品牌产品企业及国内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专业批发市场与跨境电商卖家、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合作。引进培育跨境电商服务企业。建立包头市级重点服务商名录,大力引进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报关、物流、海外仓、独立站、数字营销、金融、保理等跨境电商服务主体,形成良好的跨境贸易服务生态系统。培育跨境电商创新创业主体。鼓励驻包头市高校联合电商平台、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与跨境电商企业设立跨境电商人才孵化中心、操作培训基地。鼓励驻包头市高校开设跨境电商相关专业。引进国内知名电商企业、孵化机构在包头市设立区域性跨境电商孵化中心、创新中心、服务基地。鼓励举办创业创新技能大赛,落实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引导包头市职业教育园区、社会孵化机构等创新孵化平台拓展跨境电商人才培训、创业孵化方式,打造跨境电商创新创业服务链。4.实施服务体系升级工程。打造跨境电商产业集聚载体。形成跨境电商线上平台与线下园区有机结合、生产制造与跨境电商深度融合的产业链、供应链和生态链格局,为各类跨境电商、传统外贸、生产制造、专业服务企业等创新升级发展提供载体支撑。支持跨境电商数字经济产业园区(九原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青山区、稀土高新区、白云鄂博矿区和石拐区)和白云鄂博矿区飞地经济双创园等园区和基地建设,打造以B2B、B2C出口为主要特色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建立特色产业跨境电商基地。推动包头市优势特色产业与跨境电商平台、头部卖家、综合服务企业、供应链企业联合打造“优势特色产业+跨境电商”特色产业园或选品基地。支持大型商业综合体、专业批发市场建设线下展览展示中心、交易中心和跨境电商创新创业中心。鼓励包头市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驻包头市高校等自建或引进第三方平台,提供输出本地品牌形象、成果展示、线下辅导等多形态服务,整合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物流园等资源,建设各具特色的跨境电商产业园或跨境电商孵化基地。优化跨境电商国际物流体系。推进国际航空货运网络建设,开通全货机货运航班,建设跨境电商仓储物流中心,提升完善包头航空口岸功能。加强与天津港、宁波港等港口合作,优化进出口及国际物流通道服务,加强货运舱位调剂和跨境转关服务。优化国际货代船代服务,探索中欧班列、陆海新通道等形式的国际物流方案,降低国际物流成本。推进跨境电商国际物流园建设,打造区域跨境电商集聚和辐射中心。探索升级改造包头市现有的物流园区,打造集国际贸易、通关保税、电子商务、仓储物流、检验检测、融资结算等功能于一体的包头跨境电商陆铁空综合物流产业园。加强跨境电商和口岸融合。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形成包头市“跨境+物流+口岸+场站+产业”一体化产业生态发展格局。依托包头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立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及海关监管中心,发展跨境电商1210、9610、9710、9810等多种业务模式;依托包头航空口岸,建设跨境清关货运场站;依托满都拉口岸,加大蒙古国特色产品和欧洲日用消费品进口力度。强化跨境电商金融保险支持。创新外贸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贸易背景真实可靠的跨境电商信用贷款支持力度,探索开展“电商贷”业务,推广保单融资、商业保理等融资工具。加强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合作,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信用保险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发展供应链金融,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供应链业务创新,鼓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和金融机构为企业建设国际营销和服务网络提供支持。5.实施营商环境优化工程。优化通关监管。推进跨境电商1210、9610、9710、9810等多种监管模式落地。推广零售出口“清单核放、汇总统计”通关模式,持续推进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改革,全面复制推广跨境电商出口退货监管措施,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措施。支持依托包头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跨境进口1210网购保税“新零售”业务,推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和内贸、保税商品“同仓存储、同车配送、同包发货”业务模式,提升跨境寄递通关、换装、多式联运能力和一体化服务水平。落实税收政策。坚持包容审慎原则,落实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货物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税收政策和零售出口货物“无票免税”政策。对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全面推行出口退税无纸申报,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创新外汇管理。允许从事跨境电商的企业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扎差结算;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商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涉及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报备。允许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商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商项下结售汇时,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二)开展四项行动。1.开展专业化招商行动。围绕跨境电商产业链、供应链、服务链各环节,开展专题精准招商。组织包头市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区开展跨境电商专题招商交流活动;借助国内重要展会、平台开展跨境电商推介、招商和贸易活动。2.开展供应链对接行动。举办各类跨境电商资源对接会,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相关展览、展销、推介活动,通过“请进来”、“走出去”,借助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形成常态化跨境电商产业链供应链对接机制。3.开展数字化转型行动。帮助包头市羊绒制品、杂粮、蜂蜜、日化等企业适应跨境电商小单、高频、定制的特点,大力推动外贸生产企业、外贸流通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通过与主流电商平台、专业服务商、培训机构合作,引导传统企业开展数字化营销工作,在线上线下融合开拓国际市场。4.开展社会化宣传行动。组织开展跨境电商新业态、新模式、新渠道培训和考察游学、案例分享、模拟演练等活动,提升企业家数字化转型的意识和能力。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和龙头企业举办公共服务性跨境电商培训、宣讲、创业创新大赛以及主题展览、行业论坛、企业沙龙等多种形式的跨境电商交流对接活动,扩大跨境电商影响力。三、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包头市根据本方案成立中国(包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领导小组,明确责任、落实分工,扎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二)落实产业促进政策。加强跨境电商政策引导,研究出台针对性强的扶持措施,支持线上服务体系、线下产业载体、生态服务体系建设,统筹运用国家、自治区及包头市专项资金,突出绩效导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落实考评措施。建立工作综合评价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针对园区建设、主体培育、政策支持、环境营造等方面工作开展综合考评,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和创新成果,广泛宣传包头市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新举措、新成效、新经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支持共享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共享发展是“五大发展理念”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共享发展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根本价值导向。共享发展是集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共建共享与渐进共享于一体的科学发展理念,其实质是以人民为中心,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为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团结,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推进乡村振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缩小收入差距、推动共同富裕四个方面,梳理形成了涵盖182项支持共享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一、推进乡村振兴税费优惠 为扎实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快探索拓宽先富带后富、先富帮后富的有效路径,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国家在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产品生产流通、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等方面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税费优惠 1.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2.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5.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6.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7.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8.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9.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1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1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4.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1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费优惠 16.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7.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8.出租国有农用地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9.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2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 2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23.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4.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三)促进农产品生产流通税费优惠 25.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6.进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 27.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28.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29.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30.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31.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2.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33.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3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36.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7.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38.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39.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 40.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1.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2.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43.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费优惠 44.“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45.“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46.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7.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48.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9.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税费优惠 50.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燃气电力热力及生物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 51.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纤维板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90% 52.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和工业级混合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53.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54.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的纤维板等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5.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56.农村污水处理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57.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税费优惠 58.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59.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60.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61.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62.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63.保险公司农业大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 64.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65.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6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67.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68.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69.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70.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1.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72.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3.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74.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75.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税费优惠 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生活的平等权利,保障经济主体参与经济发展的公平机会,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国家在减免各类主体税费负担、鼓励公益服务等方面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减免各类主体税费负担税费优惠 76.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7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征增值税 78.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79.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80.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8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82.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83.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84.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85.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86.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87.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88.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89.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90.减轻困难群体参保缴费负担 9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9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 93.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鼓励公益服务税费优惠 94.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 95.法律援助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96.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7.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8.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99.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缩小收入差距税费优惠 为缩小居民生活水平差距,加快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推动形成橄榄型社会,国家在鼓励三次分配、减轻个人收入负担等方面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鼓励三次分配税费优惠 100.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101.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102.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103.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 104.境外捐赠人捐赠慈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05.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社会福利、公益事业不征土地增值税 106.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107.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 108.无偿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行为无需视同销售缴税 (二)减轻个人收入负担税费优惠 109.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 110.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 111.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12.继续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13.大病医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14.住房贷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15.住房租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16.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17.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四、推动共同富裕税费优惠 为扎实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逐步实现公共服务优质共享,国家在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共服务发展、绿色城市建设、养老家政事业、医疗卫生事业、文化体育事业、教育托育事业、基本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税费优惠 118.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119.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0.城市公共交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1.铁路、公路、飞机场跑道等公用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122.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3.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24.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市政公共服务发展税费优惠 125.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26.公共交通车船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127.“三北”地区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28.“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厂房免征房产税 129.“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30.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 131.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绿色城市建设税费优惠 132.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133.符合条件的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134.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135.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6.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37.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38.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139.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140.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排放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141.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142.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143.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 144.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四)养老家政事业税费优惠 145.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146.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 147.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免征增值税 148.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49.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150.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51.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52.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53.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5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55.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免征契税 156.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五)医疗卫生事业税费优惠 15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158.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159.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160.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61.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62.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63.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64.“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六)文化体育事业税费优惠 165.文化场馆提供文化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66.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67.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168.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房产免征房产税 169.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70.符合条件的企业大型体育场馆房产减半征收房产税 171.符合条件的企业大型体育场馆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教育托育事业 税费优惠 172.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173.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17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75.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76.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77.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178.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八)基本公共服务税费优惠 179.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免征契税 180.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 18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82.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7共享附件1.pdf7共享附件2.pdf
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协调发展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衡量标准,要求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补齐短板、缩小差距,努力推动形成各区域各领域欣欣向荣、全面发展的景象。为深入贯彻落实协调发展理念,增强发展的平衡性、包容性、可持续性,促进各区域各领域各方面协同配合、均衡一体发展,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区域协同发展、城乡一体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平衡发展、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等四个方面,梳理形成了涵盖216项支持协调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一、支持区域协同发展税费优惠 为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和国土空间体系,国家在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推动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强边境地区建设,高质量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区域方面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一)民族区域税费优惠 1.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征或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 2.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西部地区税费优惠 4.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 6.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7.青藏铁路公司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 8.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9.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免征契税 10.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1.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三)边境地区税费优惠 12.边销茶销售免征增值税 13.边民互市限额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四)特定区域税费优惠 14.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5.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6.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 17.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摊销 18.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超税负部分免征 19.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免征增值税 20.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重点产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21.横琴、平潭实验区企业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22.横琴、平潭试验区企业销售货物免征消费税 23.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4.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差额免征个人所得税 25.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6.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 27.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摊销 28.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9.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0.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 31.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超税负部分免征 32.广州南沙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3.广州南沙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34.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和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超税负部分免征 二、支持城乡一体发展税费优惠 为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国家在支持城乡住房发展、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培植城乡产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一)促进城乡住房发展税费优惠 35.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6.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37.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38.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免征印花税 39.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0.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印花税 41.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2.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3.改造安置住房免征相关印花税 44.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免征土地增值税 45.经营管理单位回购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免征契税 46.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7.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相关印花税 48.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免征土地增值税 49.回购经济适用住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免征契税 50.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51.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按照公益性捐赠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2.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按照公益性捐赠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53.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54.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55.公租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6.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相关印花税 57.签订公租房租赁协议免征印花税 58.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免征土地增值税 59.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二)加快城乡公共设施建设税费优惠 60.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61.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2.城市公共交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3.铁路、公路、飞机场跑道等公用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64.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5.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66.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不征耕地占用税 67.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6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69.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7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7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2.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7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三)培植城乡核心竞争力税费优惠 74.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5.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7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8.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9.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部分即征即退 80.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1.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2.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8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84.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85.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86.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87.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88.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9.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0.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1.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3.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5.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96.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7.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99.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100.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0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02.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03.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三、支持两个文明平衡发展税费优惠 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在不断厚植现代化物质基础、夯实人民幸福生活物质条件的同时,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国家围绕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推进对外文化交流发展等方面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一)助力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税费优惠 104.图书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 105.对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 106.对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 107.对符合条件的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 108.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109.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110.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111.稿酬所得减计个人所得税 112.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征订凭证免征印花税(二)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提升税费优惠 113.销售电影拷贝、转让电影版权、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农村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114.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115.收取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116.收取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117.文化场馆提供文化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18.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19.科普活动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20.符合条件的文化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21.符合条件的文化单位可享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 122.个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颁发的文化方面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23.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24.定期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三)促进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健全税费优惠 125.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26.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127.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8.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129.销售自主开发生产动漫软件增值税超税负部分即征即退 130.符合条件的动漫设计等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31.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132.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可享受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四)推进对外文化交流发展税费优惠 133.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34.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135.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文化服务免征增值税 136.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文化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支持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税费优惠 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需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家围绕就业保民生、稳外资促对外开放、支持重组促要素流动、支持消费提振信心、支持灾后重建及化解纳税困难等方面出台多项税费支持政策,具体包括:(一)促就业保民生税费优惠 137.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138.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 139.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140.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 14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14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14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4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14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146.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47.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14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149.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150.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15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52.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分档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53.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稳外资促对外开放税费优惠 154.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155.符合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 156.QFII和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免征增值税 157.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58.QFII和RQFII取得创新企业CDR转让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159.QFII和RQFII取得创新企业CDR转让差价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160.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61.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162.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63.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免征增值税 164.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165.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减免所得税 166.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免征增值税 167.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168.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减免所得税 169.香港市场投资者参与股票担保卖空涉及的股票借入、归还暂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170.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免征增值税 171.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172.香港市场投资者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收益减免所得税 173.境外机构投资者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支持重组促要素流动税费优惠 174.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 175.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176.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177.非货币性资产对外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178.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79.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80.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发生房地产转移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81.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过程中减免印花税 182.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免征个人所得税 183.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免征个人所得税 18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四)支持消费提振信心税费优惠 185.个人销售住房减免增值税 186.个人转让自用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187.职工取得单位低价售房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188.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 189.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190.个人购买安置住房免征印花税 191.个人购买安置住房减征契税 192.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改造安置住房减免契税 193.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征契税 194.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减半征收契税 195.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196.居民换购住房退还个人所得税 197.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征收个人所得税 198.个人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 199.个人出租住房减征增值税 200.个人出租住房减征房产税 201.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征房产税 203.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征增值税 204.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05.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206.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五)支持灾后重建及化解纳税困难税费优惠 207.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 208.纳税困难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09.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予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10.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211.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12.对受灾而停止使用的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213.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期间免征房产税 214.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可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215.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可申请退还车船税 216.捐赠受灾物资免征进口环节税收4协调附件2.pdf4协调附件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