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河新区,区属各部门、单位,各镇、街道,各派驻机关:
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优化办事流程,现将《包头稀土高新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部门将告知承诺制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和工作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同时提供制定、印发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范本、模板等材料于9月30日前报至政务公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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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行政综合部
2021年8月10日
包头稀土高新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1、坚持问题导向。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2、坚持高效便民。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高频事项为重点,优化办事流程,完善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3、坚持协同推进。加强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叠加效应,形成协同推进的体制机制。
4、坚持风险可控。坚持分级分类,精准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因类施策、分步推进、动态调整。落实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实现过程可控、风险可控,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定义。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适用范围。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中确定,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推行。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实施机关。包括我区各部门、单位、乡镇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四)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或者列入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主要任务及实施步骤
(一)清理公布证明事项清单。各部门要按照证明事项清理原则,全面梳理证明事项,及时公布、动态调整清单,防止证明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布区本级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和取消清单并报政务公开办备案。对于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修改、解释或者废止;需要修改、解释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按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决定。对于依法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事指南等。保留清单之外一律不得索要证明。(政务公开办牵头,行政综合部(法制)及各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确定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各行政部门要根据上述要求,依照上级部门公布施行的告知承诺制目录,对照本部门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结合工作实际,拟定本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能实行告知承诺的全部实行,对不能实行的说明理由。由政务公开办汇总情况后统一提交行政综合部(法制)合法性审查后,报管委会常务会议集体审定,汇总编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并不断更新完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范本、模板等由各相关部门自行制定并印发(详见附件3)。(政务公开办牵头,行政综合部(法制)及各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各行政机关要按照申请、告知、承诺、办理、核查、监管的基本工作规程,制定本部门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通过相关服务场所、门户网站、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和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下载、办理。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各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正式实行及持续改进。按照公布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办事指南等正式推行告知承诺制,并加强跟踪分析和评估。各行政机关对已经通过信息共享取得并可即时查验的证明事项,可自主公告决定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和承诺书,并报送政务公开办备案,以查验结果替代证明材料。根据部门信息共享和行政协助机制完善程度以及事中事后监管能力水平,适时扩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并进一步推动彻底取消证明事项,打造“无证件(证明)办事之城”。各部门要对告知承诺制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和工作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及时进行总结。于2021年9月30日前形成书面材料报政务公开办,政务公开办统一汇总后由行政综合部审核把关并上报市司法局。政务公开办需于11月前将全套材料和各部门报送书面材料统一报行政综合部(法制)备案,行政综合部(法制)提供相关督查通报文件副本,作为我区法制建设工作年终考核依据。
各部门要明确方向,按步骤扎实稳妥的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政务公开办、行政综合部(法制)要加强对全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交流、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工作顺利有效开展。(政务公开办、行政综合部(法制)牵头,各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加强监管
(一)建立事中事后核查机制。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要扎实推进政务信息共享工作,依托包头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行政机关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对比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验,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通过行业监管平台或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政务公开办、经信委、食药工商局等各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加强信用监管。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经济发展局、经信委、食药工商局牵头,各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强化风险防范指导。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各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管委会要建立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工信、公安、财政、税务、食药工商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各部门要切实做到建章立制、率先推行,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系统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本系统内适时复制推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典型经验做法。
(二)开展培训宣传。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要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推进情况纳入依法治区考评指标体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法违纪的单位及人员要依法依纪问责。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法依纪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纪工委监察工委、政法委、行政综合部(法制)牵头,组织人社部(考核办)配合)
附件:1.稀土高新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协调工作组
2.稀土高新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试行)
3.稀土高新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4.稀土高新区本级证明事项保留目录清单
5.稀土高新区本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清单
6.稀土高新区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
附件:附件(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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